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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形式固定公证制度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5-06-10 14:32: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2003年11月,安徽省司法厅与安徽省财政厅联合出台《关于政府采购招投标办理公证的通知》。

  此通知主要是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安徽省公证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加强政府采购招投标开标环节的监督与管理工作,规范政府采购中招投标公证行为。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

  根据《安徽省公证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政府采购招标活动,特别是重大工程、数额较大或影响力较大的采购项目招标应申请公证机构进行现场监督及公证。

  政府采购招投标公证由招标方(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向其住所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公证机构在受理后,应当按规定指派两名公证人员(必须有一名公证员)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现场公证。

  公证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依法独立办理公证事务,依法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政府采购招投标开标环节的真实合法有效。

  办理现场监督公证的程序。投标时,公证人员应查验投标人的身份,记录投标人投送标书的时间,检查并记录标书密封情况;投标截止时,公证员应监督招标方拒收投标文件;公证员应监督招标方(受托招标方)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标;开标前,公证员应查验投标方的法人资格证明及代表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审查投标方是否符合规定的投标条件;唱标时,公证员应监督唱标,并作记录。如发现所唱投标书内容与正本不相符的,应予纠正;在招投标活动结束后现场宣读公证词,证明招投标真实合法有效。宣读现场公证词后七日内制作公证书发给当事人。该公证书自宣读之日起生效。

  公证机构办理上述公证应按照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颁布省定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行费字[1998]237号)的规定,向招标方收取公证费。省、市级政府采购招投标公证收费每件最高不超过500元,县级政府采购招投标公证收费每件最高不超过300元。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公证机构与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应加强协作与配合,及时沟通情况,总结经验,共同做好政府采购中的公证工作,促进政府采购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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