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业务经费审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省政府采购中心的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政府采购中心业务经费编入年度部门预算中的项目支出,按程序审批。预算执行中根据代理的政府采购规模、工作质量和实行的政府采购方式等综合评定计算,按项目核定支付。
第三条 省政府采购中心业务经费=政府采购项目金额×不同工作质量等次、不同政府采购方式的业务经费比例:
工作质量等次=省直单位评价分值×70%+省财政厅监管考核分值×30%
公开招标项目的业务经费比例为0.5%~0.3%,非公开招标项目的业务经费比例为0.3%~0.1%
第四条 省直单位评价的内容: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项目的工作效率,采购价格是否低于市场平均价,服务水平,工作质量,行为规范等。
省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项目的中标结果公布后,由省直单位通过“湖北省政府采购网络管理系统”填制《省直单位评价表》,对以上评价内容分“好”、“较好”、“一般”三个等次做出评价。“好”等次10分,“较好”等次9分,“一般”等次8分,加权平均计算省直单位评价分值。
第五条 省财政厅监管考核的内容: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项目的行为规范性,节约资金效果,备案文书的及时性,备案文书的全面性,对供应商询问、质疑的答复,定期业绩考核结果等。
省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项目实施完毕,由政府采购监管机构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填制《省财政厅监管考核表》,对以上评价内容分“好”、“较好”、“一般”三个等次做出评价。“好”等次10分,“较好”等次9分,“一般”等次8分,加权平均计算省财政厅监管考核分值。
第六条 省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项目实施完毕后,由政府采购监管机构根据省直单位的评价分值和省财政厅的监管考核分值,分别按70%和30%的比例,综合计算分值。不同的分值等次,不同的政府采购方式,实行不同的业务经费比例。
综合分值在10分至9.5分(含9.5分)的,公开招标项目业务经费比例为0.5%,非公开招标项目业务经费比例为0.3%;
综合分值在9.49分至8.5分(含8.5分)的,公开招标项目业务经费比例为0.4%,非公开招标项目业务经费比例为0.2%;
综合分值在8.49分以下的,公开招标项目业务经费比例为0.3%,非公开招标项目业务经费比例为0.1%;
第七条 省政府采购中心代理的项目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计算划拨业务经费,并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
第八条 省政府采购中心业务经费主要用于评审专家劳务费、评标场租费、公告费、人员培训及管理等方面支出。
第九条 省政府采购中心业务经费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其中评标场租费、公告费等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第十条 加强对省政府采购中心业务经费的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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