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代理采购行为,自治区财政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政府采购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认定政府采购招标代理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是指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三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代理业务范围包括: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项目,采购人按照有关规定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办理的采购事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因特殊原因,由采购人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批准,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办理的采购事宜。
第四条 采购人需要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项目,应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选择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具体要求。
第五条 采购人的委托采购信息以及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具体要求,由财政部门在“新疆政府采购网”或相关媒体上发布。
第六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依据发布的委托采购信息和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具体要求,向采购人提供代理采购的实施方案。
第七条 采购人收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实施方案后,组织相关人员对提供实施方案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资质、实施方案及其它因素进行综合评定,并将选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与采购人签定委托代理采购协议后,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采购方式及《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程序,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办理具体采购事宜。
第九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执行采购过程中,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不得转让给其它中介机构代理采购或与其它代理机构以合作形式进行采购活动。
第十条 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评标专家,应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从财政部门监管的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选定。有关管理办法另行下发。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必要时,可组织相关部门对采购活动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采购业务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政府采购招标代理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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