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本级政府采购协管员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加强与市本级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联系与沟通,明确工作职责,及时、正确、规范地处理政府采购事宜,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能,决定建立舟山市本级政府采购协管员队伍,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政府采购协管员是经单位确定,报市财政局备案登记,具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人员。
第三条 政府采购协管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循私情;
(二)热爱政府采购工作,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
(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掌握市本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等基本知识;
(四)具有胜任从事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经验和能力。
第四条 政府采购协管员的确定原则和产生程序
(一)政府采购协管员原则上应由单位从负责财务管理的在职工作人员中产生,采购业务量较大的单位可适当考虑其他负责采购事务的在职工作人员;
(二)政府采购协管员人数由单位根据本单位政府采购业务量大小确定,一般单位确定1名,采购业务量较大的单位可确定1-2名,并明确各人的采购工作职责;
(三)政府采购协管员的产生程序
1、政府采购协管员首先由单位的财务部门推荐提出,并填写《舟山市本级政府采购协管员基本情况表》,经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市财政局;
2、市财政局对各单位报送的《舟山市本级政府采购协管员基本情况表》进行审核并备案登记;
3、市财政局将政府采购协管员名单在舟山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布。
第五条 政府采购协管员因工作变动,不再从事单位政府采购工作时,或因自身原因不能或不适宜履行职责的,由单位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将递补人选报市财政局备案登记。
第六条 政府采购协管员享有的权利
(一)审查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
(二)了解市本级政府采购工作安排和部署,听取工作情况通报;
(三)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政府采购政策、法规、文件和相关资料;
(四)参加有关政府采购工作会议、培训、调研和业务交流活动;
(五)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协助做好本单位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和本单位分散采购活动。
(六)对我市政府采购工作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政府采购协管员应承担的主要职责及工作任务
政府采购协管员必须熟悉政府采购的制度办法,熟练掌握政府采购的工作规程,负责处理和协调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政府采购事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在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宣传、贯彻和落实,并对本单位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及时拟定本单位的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办法;
(二)负责办理本单位政府采购事项及相关资料的报送、报批,包括
1、 配合部门预算的编制,负责编制、汇总、上报本部门的政府采购预算;
2、负责及时报送本单位的政府采购计划;
3、负责办理政府采购资金的落实和结算;
4、负责政府采购文件、采购合同等备案资料的报送工作;
5、负责办理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及联络工作;
6、参与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履约的验收工作,并负责取得验收报告;
7、政府采购数据的统计上报和采购档案的整理工作等。
(三)协助市级集中采购机构做好政府集中采购的日常工作,对采购后发生的商品质量、服务质量等信息及时进行反馈;
(四)负责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的程序,组织和协助本单位集中采购目录之外政府采购项目的委托采购和自行采购工作;
(五)负责与市财政局的工作联系和信息沟通,协助做好政府有关部门对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检查监督。
第八条 政府采购联络员应遵守的工作纪律和要求
(
一)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自觉遵守《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廉洁奉公、依法办事;
(二)遵守政府采购工作程序和规定,做到行为规范,办事公正;
(三)遵守政府采购有关工作纪律,保守知悉的政府采购有关工作秘密;
(四)不得以政府采购协管员的名义从事有损于政府采购形象的活动。
第九条 市财政局将对政府采购协管员的工作情况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考核,对工作出色、成绩突出的政府采购协管员应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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