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北省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项目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的通知
冀财采[2005]17号
各市财政局、教育局、建设局(委),扩权县(市)财政局、教育局、建设局(委):
为了加强全省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规范招投标行为,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河北省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项目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建设厅
二○○五年六月十五日
河北省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项目政府采购实施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危改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规范招投标行为,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危改工程项目。
第三条 危改工程项目实行政府采购,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客观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 财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据职责分工,依法对危改工程项目实施监督。
二、招标投标管理
第五条 中小学危改工程项目的招标人应当使用国家和省制定的招标文件范本和合同文本。
第六条 招标人依法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从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标代理资格并在省财政部门登记备案的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中择优选取。
第七条 危改工程项目的招标信息,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网、河北省政府采购网、河北省建设工程信息网发布。
第八条 危改工程项目涉及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工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报财政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组织,具体事务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含五人)。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危改工程项目达到《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规定的基本建设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 所需评标专家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本省依法设置的专家库中抽取。基本建设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纳入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达到基本建设工程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危改工程项目,所需评标专家应从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在开标前确定,并在招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第十一条 预中标单位产生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于招标结束后次日,在河北省政府采购网、河北省建设工程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三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评标报告报财政部门(评标报告格式见附件)、教育行政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招标人依法与中标单位签订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由招标人将合同或合同副本按规定报财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要设立专户或专账,专户或专账在县级财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危改办)设立。县级及以上危改工程项目专项资金要纳入“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专户或专账”,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封闭运行。
危改工程项目所用的国债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国家国债专项资金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县级危改办根据上报项目的工程进度,将工程资金直接拨付承包人。
第十六条 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工程进度款结算按月结算支付,或分段结算支付;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后,招标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并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质量
保证金。在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到期后,承包人向招标人申请返还保证金;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项目实施过程中,对资金的支付实行报账制,即由承包人提供有效报账凭证,经招标人及质检、监理单位审核,县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到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专户或专账设置部门报账。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自工程竣工之日起28日内,将竣工结算资料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招标人在项目竣工三个月内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编制《中小学危房改造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评审机构对竣工项目财务决算进行审计,出具《财政拨款中小学危房改造项目决算评审报告》。
县级财政部门对招标人提供的《中小学危房改造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机构出具的《财政拨款中小学危房改造项目决算评审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有关规定的进行审批。
第十九条 工程验收,由承包人提出申请,招标人组织施工、监理、设计、教育行政部门(危改办)等单位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出具《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招标人根据财政部门对《财政拨款中小学危房改造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批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备案证明书》等资料,办理固定资产接收和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实施政府采购所节余的资金归招标人,用于购置与项目有关的设施设备。
四、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危改工程项目政府采购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危改工程项目政府采购工作顺利实施。
第二十三条 危改工程项目必须强化工程质量,落实工程质量行政领导责任制、项目法人制、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所有参与危改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监督与管理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有关责任人员都要按各自的职责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二十四条 危改工程项目应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并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未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许可证的不得开工建设。严禁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或资质达不到要求的施工单位,严禁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行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五条 施工现场要加强监督管理,在项目开工前,项目法人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手续。依法实行监理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未经监理人员签字认可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不得拨付工程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 危改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由施工单位出具保修单。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因施工质量导致项目出现维修、重建等问题,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负担;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在新闻媒体上通报,二年内不得进入建筑市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危改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在建筑物明显处镶刻永久性责任铭牌,表明工程名称、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工程开、竣工日期。
第二十八条 危改工程项目政府采购接受监察和审计部门监督,对挤占、截留、挪用危改工程资金,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采购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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