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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管理办法 (试行)

作者:河北省财政厅 发布于:2005-08-05 13:08: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审核、批复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河北省省级预算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的布置、编制、汇总、审查、批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直各部门在预算年度内使用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自筹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在编制部门预算的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预算内资金,是指财政在年初预算中安排的政府采购资金和年度执行中通过预算追加安排给采购单位的用于政府采购的资金,包括国债安排的项目资金。

  预算外资金,是指用于政府采购的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捐赠资金、上级部门下拨的专项资金等。

  自筹资金,是指采购单位安排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以外的收入进行采购的资金。

  第四条 省直部门政府采购预算与部门预算实行“统一布置、统一编制、统一汇总、统一审查、统一批复”。

  第二章 省级政府采购

  预算编制职责

  第五条 省财政部门在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方面的职责:

  (一)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制定《河北省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二)组织、指导、协调省直各部门编制本部门的政府采购预算建议计划和政府采购预算草案,并对报送的政府采购预算建议计划和政府采购预算草案进行审查,及时纠正不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的内容。

  (三)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在批复省直各部门预算的同时,批复省直各部门政府采购预算。

  (四)根据批复的省直各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省本级政府采购计划。

  第六条 省直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在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方面的职责:

  (一)省直各部门在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方面的职责: 

  1、在编制本部门的预算建议计划和预算草案的同时,编制本部门的政府采购预算建议计划和政府采购预算草案,并在规定时间内报省财政部门。

  2、在编制本部门的预算调整方案的同时,编制本部门的政府采购预算调整方案。

  3、按省财政部门审查意见,对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建议计划和政府采购预算草案进行修改。

  4、组织、指导、协调所属单位编制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建议计划和政府采购预算草案,并对其进行审核。及时纠正不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的内容。

  5、按照省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政府采购预算,在规定时间内下达所属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

  (二)省直各部门所属单位在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方面的职责:
 
  1、编制本单位的预算建议计划和预算草案的同时,编制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建议计划和政府采购预算草案,并在规定时间内报主管部门。

  2、本单位的预算建议计划和预算草案进行调整的同时,调整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建议计划和政府采购预算草案,并在规定时间内报主管部门。

  3、对纳入政府采购有困难的预算项目,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建议计划、政府采购预算草案阶段负责向主管部门、省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4、按省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预算建议计划、政府采购预算草案的审查意见,对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建议计划、政府采购预算草案进行修改。

  第三章 政府采购预算

  编制程序

  第七条 每年2月份,省财政部门依法制定下一年度《河北省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第八条 每年第一季度,省财政部门在向省直各部门、省直各部门向所属单位逐级部署下一年度省级预算编制工作的同时,部署下一年度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工作。

  第九条 省直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按要求在编制本单位的预算建议计划的同时,编制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建议计划。凡在预算年度内使用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和自筹资金采购符合《河北省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都必须编


制政府采购预算建议计划,将拟采购的货物、工程及服务的名称、数量、单价、政府采购目录序号、采购金额、资金来源和支出科目、计划采购时间等情况逐项填报在“河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预算内、外资金政府采购预算建议计划表(见附件1)、河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政府采购预算建议计划表(见附件2)”中。

  在需要调整部门预算或预算项目及金额时,应及时调整相应的政府采购预算建议计划。

  第十条 省直各部门所属单位编制的本单位预算建议计划与政府采购预算建议计划一并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审核并汇总后编制本部门的政府采购预算建议计划,于9月底前报省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 省财政部门对省直各部门报送的预算建议计划、政府采购预算建议计划一并进行审查,属于政府采购预算部分在限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一)对部门预算建议计划中的公用经费专项项目、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专项项目,按照《河北省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逐项进行审查,对应列政府采购预算而未列的,提出修改意见。

  (二)对省直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出具的“不实行政府采购书面申请、有关证明资料”的真实性、全面性、合规性进行审查。

  (三)对省直部门及所属单位填报的“河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预算内、外资金政府采购预算建议计划表”、“河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政府采购预算建议计划表”填报内容、格式、表与表间的衔接关系、纸质表格与软盘内容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省直部门及所属单位根据省财政部门的审查意见,在限定的时间内对本部门(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建议计划进行修改、调整。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预算草案的编制及审查

  (一)省直各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分类分口支出限额和省财政部门对本部门预算建议计划、政府采购预算建议计划的审查意见,在编制本部门的预算草案的同时,编制本部门的政府采购预算草案,并在限定的时间内报省财政部门。

  (二)省财政部门对省直各部门报送的预算草案、政府采购预算草案在限定的时间内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省直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根据省财政部门审查意见在限定时间内对本部门(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草案进行修改。

  预算项目调整后,省直部门(单位)要随时调整、修改部门政府采购预算草案,省财政部门及时对调整后的部门(单位)全部的政府采购预算草案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三)省直各部门预算及文本在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交之前,省财政部门作最后一次审查,省直部门按审查意见在5日内完成部门预算文本的修改工作并报省财政部门复核。

  第十四条 省直各部门在部门预算文本中对确定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内容及金额予以注明。

  第十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级预算后,省财政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批复省直各部门预算的同时批复省直各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省直各部门自省财政部门批复之日起15日内,下达所属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六条 省财政部门对年度本级政府采购预算进行汇总。

  第十七条 省财政部门根据批复的省直各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省本级政府采购计划,将省级驻石单位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计划下达给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将省级驻石以外单位的政府采购计划分别下达给所在市财政部门,并同时抄送省直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 省财政部门对驻石家庄市以外的省直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其指标按原渠道下达,参加属地政府采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对于省直各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预算建议计划、预算草案中所列预算项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但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建议计划、政府采购预算草案的或编制的政府采购预算建议计划、政府采购预算草案达不到要求的,由省财政部门退省直有关部门重新编制。

  第二十条 对省直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预算建议计划、预算草案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省财政部门经过审查并提出了书面意见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财政部门提出初步取消其预算项目、核减其预算指标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一)省直部门(单位)没有正当理由且不按省财政部门审查意见对政府采购预算建议计划、政府采购预算草案、预算文本进行修改的。

  (二)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或提供虚假证明资料被


查实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河北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执行管理办法》(冀财[2002]25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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