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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监督员工作制度

作者:福建省财政厅 发布于:2005-08-15 11:20:00 来源:福建省财政厅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促进政府采购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采购监督员从财政厅部分离退休干部和部分省直单位离退休干部中推荐、聘请,经省财政厅批准后,由省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采购办)发给聘用证书。
  
  第三条  政府采购监督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循私情;

  (二)身体健康,本人愿意从事此项工作;

     (三)经省政府采购办培训后能胜任从事政府采购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政府采购监督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政府采购有关会议,培训、调研和业务交流活动;

  (二)根据工作需要,协助对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等各方面情况的监督;  

  (三)根据工作需要,协助对政府采购招投标现场的监督,有权制止有失公平、公正的评标行为,维护评标现场纪律。

  (四)对每次参加评标的评审专家,组织采购活动的代理机构及主持人的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工作能力作出评价。

  (五)对我省和省本级政府采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政府采购监督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积极宣传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

  (二)维护政府采购招投标纪律,及时制止开标现场有失公平、公正行为。

  (三)对公告前的评审结果保密,不对外泄露评标过程的情况。

  (四)每次参加招投标活动结束后及时向省采购办汇报情况;交回对评审专家、代理机构及其主持人的评价意见。
 
  第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员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在协助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过程中,自觉遵守《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做到廉洁奉公、依法办事。

  (二)在参加评标监督活动中,遇有亲属参加投标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三)严格遵守政府采购工作程序和规定,做到行为规范、办事公正;

  (四)不得以政府采购监督员的名义从事有损于政府采购形象的活动;

  (五)其他应遵守的工作纪律。
 
  第七条  省政府采购办将对政府采购监督员工作情况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和考核,对胜任工作的继续聘用,对工作出色、成绩突出的政府采购监督员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
 
  第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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