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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设工程招投标“一次性备案”操作要求及标准

作者:北京建设工程招标 发布于:2005-08-16 17:53:00 来源: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

  为加强招投标情况“一次性备案”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招标、监管及备案工作,使招标投标活动有序、规范进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市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京建法[2005]515号)和市标办《实施〈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的具体要求和办理程序》的要求和规定,制订以下操作要求及标准。 
                         
   一、“一次性备案”的受理条件

  (一)适用范围:

  可以采取招投标情况“一次性备案”的建设工程包括:非国有投资工程(包括全部使用非国有投资或非国有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其中重点建设工程和政府投资金额超过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审批部门核准采取公开招标的工程、及项目审批部门未核准招标方式但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的工程除外。 
    
  属于招投标情况“一次性备案”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可以按照市建委和市标办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办理建设工程的招标、监管及备案。否则,依法按照招投标情况“一次性备案”范围外的建设工程的招标、监管及备案程序、规定进行招标、监管及备案。 
     
  为了避免由于适用范围把握不准问题,建议招标人在招标之前与招投标监管部门事先落实。 
            
  (二)对招投标情况“一次性备案”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备案时,招标人应当提交下述备案、登记材料,具备后予以受理备案。

  备案登记材料按以下办理环节、程序分别列出: 
    
  1、核查建设工程是否属于招投标情况“一次性备案”范围
    (1)项目审批部门关于前期立项的审批文件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及招标方式的,包括核准意见书);
    (2)招标人的企业章程;
    (3)招标人办理备案手续经办人的法人委托函件。
     以上第(1)和(2)项提交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在备案材料中装订。 
    
  2、核查建设工程是否具备招标条件
    (4)规划许可证;
    (5)施工许可申请表(经市建委现场踏勘、盖章并签字)。
     以上第(4)和(5)项提交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在备案材料中装订。

  3、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备案、登记
    (6)项目审批部门关于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及招标方式的核准意见书(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
    (7)证明招标人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材料(项目审批部门未核准招标组织形式,而招标人采取自行招标时),包括: 
     A、以往自行组织招标的证明材料(以往招标工程自行招标条件备案表(表1-1)原件的复印件);
     B、包括工程管理、技术、造价咨询等方面并具有中级职称以上、总人数3人以上招标业务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原件的复印件、在职证明材料(无论是否具备上述“A”项材料,本项应当具备)。
    (8)委托招标代理协议(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委托招标,或项目审批部门未核准招标组织形式而招标人采取委托招标时);
    


;(9)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等级证书;
    (10)招标人自行招标条件备案表(表1-1);
    (11)招标人委托招标登记表(表1-2);
    (12)招标方式登记表(表2);
    (13)投标资格预审结果登记表(表3);
    (14)投标人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以上第(6)、(9)和(14)项提交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在备案材料中装订。

  4、招标文件备案
    (15)招标文件;
    (16)招标文件备案表(表4)。

  5、评标委员会确定
    (17)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表8);
    (18)招标人拟派评标代表资格条件登记表(表9);
    (19)招标人拟派评标代表在职证明材料;
     (20)招标人拟派评标代表职称证书。
      以上第(20)项提交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在备案材料中装订。

  6、开标及评标
    (21)开标会签到表;
    (22)参加开标会招标人及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的委托书;
    (23)招标标底(招标工程设有标底时);
    (24)投标文件签收记录表;
    (25)开标记录;
    (26)评标委员会名单;
    (27)评标专家签到表;
    (28)评标专家声明书;
    (29)评标报告。
  
  7、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30)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31)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表5);
    (32)中标通知书(表6);
    (33)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受理、备案、流程”三联单。
 
  8、合同签订及合同备案
    (34)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手续;
    (35)合同正副文本;
    (36)法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签订合同时);
    (37)工程建设廉政责任书;
    (38)专业分包、设备和材料采购、园林绿化招标预登记表;
    (39)履约保证担保和支付保证担保(房地产开发项目施工招标时必须提交,其他项目的招标依据其招标文件约定);
    (40)合同备案表(表7);
    (41)合同备案的“受理、备案、流程”三联单。
     以上第(34)和(39)项提交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在备案材料中装订。 
           


;   
  二、对招投标各办理环节、程序监管备案时需要核查的材料及要求和标准 
 
  (一)核查建设工程是否属于招投标情况“一次性备案”范围
  1、需要核查上述一、(四)中的(1)至(3)项材料。
  2、根据招投标情况“一次性备案”建设工程范围标准,核查建设工程是否属于受理范围。符合的按照招投标情况“一次性备案”的要求和标准对招标工程受理备案;不符合的不予受理,招标无效,责令改正,依法按照招投标情况“一次性备案”范围外的建设工程招标及备案程序、规定进行招标及备案。 
  
  (二)核查建设工程是否具备招标条件
  1、需要核查上述一、(四)中的(4)至(5)项材料。 
   2、核查招标人是否取得建设工程前期立项审批文件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申请表,并在取得之后进入招标程序,符合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的,责令改正,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三)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备案、登记
  1、 需要核查上述一、(四)中的(6)至(14)项材料。
  2、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招标组织形式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核准的组织形式进行招标。根据招标人所持项目审批部门的核准意见书,进行自行招标条件备案或委托招标登记。
  3、项目审批部门未核准招标组织形式,招标人采取自行招标的,依据招标人具备的自行招标条件及证明材料,核查是否具备自行招标条件,不具备的应当委托招标;招标人采取或应当委托招标的,核查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具备与招标工程相符合的资格条件。符合的予以备案或登记,不符合的,其办理的招标无效,责令改正,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重新组织招标。
  4、委托招标时,要求招标人提交委托招标代理协议。
  5、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招标方式且核准为邀请招标的,根据招标人所持项目审批部门的核准意见书,对邀请招标进行登记。 
   6、项目审批部门未核准招标方式的,根据招标人确定的邀请招标方式对邀请招标进行登记。
  7、邀请投标人数量不得少于三家。投标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资质等级应当满足建设工程的需要(即建设工程应在其业务许可承揽范围内);
  (2)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
  (3)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4)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安全问题。
  8、对表3中中标人拟派项目经理进行登记,项目经理资质应当满足建设工程需要、并能够登记入网。否则,变更项目经理,并在“投标资格预审结果登记表”(表3)更改处加盖招标人公章,予以确认。
  9、受理备案或登记时,在相应表格(表1-1、表1-2、表2、表3)上盖章、签字。 
   
  (四)招标文件备案
  1、 需要核查上述一、(四)中的(15)至(16)项材料。 
   2、对组成部分和基本内容全面,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招标文件(包括澄清、修改文件)予以备案;否则,责令改正,情节严重者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3、受理备案时,在招标文件备案表(表4)上盖章、签字。

  (五)评标委员会确定
  1、需要核查上述一、(四)中的(17)至(20)项材料。
  2、核查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规定包括:
  (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招标人代表应当具有技术或经济中级(含)以上职称,并从事过工程技术、经济、管理或评标工作;
  (3)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应当从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符合以上要求和规定的予以受理,在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表8)和招标人拟派评标代表资格条件登记表(表9)上盖章、签字;否则,责令改正,依法重新组织评标。 
   
  (六


)开标及评标
  1、 需要核查上述一、(四)中的(21)至(29)项材料。
  2、核查招标人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程序、内容组织开标。3、对开标记录登记时,可对中标人有关情况登记入网。
  3、核查评标活动是否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是否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评标委员会是否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评标。
  符合的予以受理,否则,责令改正,依法重新组织招标或评标。

  (七)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1、需要核查上述一、(四)中的(30)至(33)项材料。 
  2、核查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序、时限,办理内容、事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及以上各环节的要求和规定,符合的予以受理,在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表5)、中标通知书(表6)、及“受理、备案、流程”三联单上盖章、签字;不符合的,责令改正,依照以上各环节的规定重新办理相关事宜。

  (八)合同签订及合同备案
  1、需要核查上述一、(四)中的(34)至(41)项材料。
  2、核查合同当事人是否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符合的予以受理备案;否则,责令改正,依法重新签订书面合同。 
  3、受理备案时,在合同备案表(表7)、及招标工程的施工许可申请表上盖章、签字。 
                 
  三、对招投标情况“一次性备案”的建设工程 
                      
  招标、监管及备案时有关事项的说明      
  (一)招标人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时限进行,办理事项、内容应当合法、有效。办理时限主要包括:
  1、对建设工程具备招标条件后才能进入招标程序。
  2、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3、招标人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招标办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经招标办确认招投标活动的程序、时限和内容等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无违法、违规行为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4、招标人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
  5、签订合同后7日内,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合同备案人员向招标办办理合同备案。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补充合同协议,以及变更、解除合同,均应向招标办备案。 
     
  (二)招标人应当在开始招标、或办理抽取评标专家事宜时,到交易中心(201室)对招标工程登记。 
     
  (三)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时间一个工作日前,向交易中心提交“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表8)”,由交易中心安排抽取专家事宜。并于评标开始的同一时间持“专家抽取通知单”到专家库获取评标专家名单。 
     
  (四)招标人组织的评标活动应在有形建筑市场进行,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确定招标人。 
     
  (五)房地产开发项目施工招标时其招标文件中应当约定保证担保事项,合同备案时必须提交其履约保证担保和支付保证担保。其他招标项目依据其招标文件约定。 
     
  (六)招标人对招投标情况“一次性备案”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情况一次性备案的,直接到招标合同监管处进行备案。对招投标情况分段备案的,分别到投标监管处和招标合同监管处对相关事项备案。 
     


  (七)招标人应当根据办理环节、程序,按照以下四部分内容对相关材料分册整理、装订。
  1、第一部分: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材料,包括招投标基本情况和相关的文件材料(即上述一、(四)中的(1)至(33)各项备案、登记材料,但第(15)项招标文件、第(30)项中标人的投标文件除外);
  2、第二部分:招标文件;
  3、第三部分: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4、第四部分:合同签订及备案材料(即上述一、(四)中的(34)至(41)各项备案、登记材料)。 
     
  (八)对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及合同备案的受理备案时限各为5个工作日。 
     
  (九)对于未整理、装订成册的备案材料,所有备案、登记表上签章均使用“备案”章(一章到底)。 
     
  (十)对于整理、装订成册的备案材料,其程序、时限、内容符合有关要求和规定的,可以在其封面上签用“备案”章,无需对各表分别签章。

  以上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市建委、市标办的要求和规定,对招投标情况“一次性备案”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招标、监管及备案的要求和标准,望遵照执行。签于招投标情况“一次性备案”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其招标及备案工作刚开始进行,在以后的工作中根据实践中的具体情况和问题对有关事宜作进一步的调整。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2005年7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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