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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关于财政投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政府采购的通知

作者:河北省财政厅 发布于:2005-08-17 13:24:00 来源:河北省财政厅

冀财采[2005] 7 号

  为加强财政投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财政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范财政基本建设支出行为,防止工程建设项目中“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问题的发生,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河北省实际,现就财政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财政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政府采购的认识 

  《政府采购法》颁布以来,河北省财政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的领域得到了进一步拓展,采购规模逐年扩大,采购行为逐步规范,实施政府采购的效果更加显现,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大幅度提高,一些违规违纪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但在实施政府采购的过程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突出表现在财政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还有相当一部分未纳入政府采购的范围,已纳入政府采购的工程建设项目“三超”问题时有发生等等。所有这些,必须引起有关部门,特别是各级财政、监察和审计部门的高度重视。要逐步建立健全财政、监察和审计等部门对财政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机制,将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全部纳入政府采购。强化对财政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行为的约束,促使财政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依法、公开实施。在保证财政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的前提下,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财政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范围

  河北省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凡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自筹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均应依法纳入政府采购。

  自筹资金包括:政府融资、国家特许的融资资金;财政贴息资金;担保贷款;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集资金、国债转贷资金;使用政府对外借款或担保所筹集资金;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使用以后年度财政性资金;单位将用各种收入归还的银行贷款、各种借款等。

  财政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主要包括: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及公用事业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市政、水利、交通运输、能源、生态环境、社会公益工程建设项目等,以及各类建设项目中的勘察、设计、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大宗材料等。

  三、明确职责,发挥职能,共同做好政府采购工作

  财政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管理涉及多个部门,但在管理上各有侧重,不可相互替代。 

  (一)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财政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使用效益。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在编制部门预算的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预算审核工作,并与部门预算统一批复。省财政厅依据《政府采购法》、《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规定,对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进行认定和考核,获得政府采购代理资格及考核合格的,才能依据其执业规模和范围承担政府采购业务。在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前,对其资金落实情况、政府采购计划进一步进行审核,对低于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标准以下的工程项目,采购人拟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进行审批。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工程建设项目,采购信息除在国家、省有关部门指定媒体发布外,还需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发布。财政国库部门要根据项目单位出具的政府采购合同等有关资料,将工程建设资金直接支付中标人,具体支付程序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对财政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批。加强对采购当事人、采购活动及评审专家(《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规定的基本建设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下,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财政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部分)等的监督,通过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了解和掌握财政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措施,推动财政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工作全面规范运行。

  (二)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财政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监察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对参与财政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监察,认真查处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纪案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的具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重要或金额较大的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全程监督,以了解情况,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推动公共工程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发展。

  (三)审计部门要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促进财政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政府采购。审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把财政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经常性审计之中。对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和建设工程项目政府采购当事人进行全面审计监督。既要对财政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国库集中支付情况进行审计,又要对采购人的工程项目立项、资金来源、资金到位情况和资金管理与使用、项目竣工决算,以及政府采购法规落实和执行情况等进行审计。要逐步开展对财政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效益审计,促进财政资金使用效能最大化。

  采购当事人应当实行政府采购而未实行的,审计部门依据《政府采购法》的有关条款,对其进行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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