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政府采购信息网

关于印发《新乡市市直党政机关 事业单位 团体组织配备更换及处置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新乡市财政局 发布于:2005-08-18 11:05:00 来源:新乡市财政局

市委各部委,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贯彻落实中共新乡市纪委《关于新乡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领导干部配备更换公务用车实行备案制度的通知》(新纪发〔2004〕26号)文件精神,加强和规范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配备更换公务用车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购车申报、审核程序
  (一)市(厅)级领导干部、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包括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购车单位”)新购、更换公务用车,每两个月(双月)集中研究一次。

  (二)购车单位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购车申请报告。报告包括:购车理由、计划购置车辆型号、购车资金来源、单位领导签字等内容。

  (三)市纪检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局分别对购车单位车辆标准、车辆编制和购车资金进行审核,并按照《关于新乡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领导干部配备更换公务用车实行备案制度的通知》(新纪发〔2004〕26号)文件规定执行:购车单位使用自筹资金(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奖励、捐赠、上级补助等)新购、更换15万元以上公务用车,报经四大班子秘书长研究审批;购车单位使用自筹资金新购、更换15万元以下公务用车,报呈分管市级领导批准;购车单位使用预算外资金新购、更换公务用车的还需报经分管财政的市领导审批。

  (四)财政预算内切块安排的购车资金,由机关事务管理局提供购车单位车辆编制情况,经四大班子秘书长研究批准后,购车单位直接填写《新乡市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配备更换公务用车申请表》。

  (五)申请报告经批准同意后,购车单位到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领取填写《新乡市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配备更换公务用车申请表》,购车单位主管部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局和市纪检委在申请表盖章。

  (六)购车单位持申请表及有关手续到财政局政府采购科办理采购手续。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车辆采购。采购结束政府采购科按合同价格向采购单位开据《政府采购资金划拨通知》,财政局业务科室依据资金划拨通知单开据《政府采购拨款通知书》:

  1、属于国库集中支付的。由供应商向政府采购科提交经购车单位签章的《新乡市市直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书》和《新乡市市直政府采购验收报告》、采购合同(国库科留存),政府采购科对上述资料审核无误后,向国库支付中心开据《新乡市市直政府采购资金拨付审核单》,国库科审核无误后向供应商直接支付购车款。

  2、属于购车单位支付的。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购车单位根据合同约定直接向供应商支付;5万元以上的(含5万元),购车单位应将购车款转入财政局设立的“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由供应商向政府采购科提交经购车单位签章的《新乡市市直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书》和《新乡市市直政府采购验收报告》,财政部门审核后从“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直接支付供应商。

  (七)公、检、法、司系统配备警务专用车辆凭上级批文办理有关手续;购置配备行政和生活用车按照上述程序办理。

  二、购车入户程序
  (一)价格在15万元以上(含15万元),由市纪检、监察部门对购车单位办理的政府采购手续审核后,直接办理《新乡市领导干部公务用车备案凭证》,购车单位凭第二联向公安车管部门办理入户手续。

  (二)价格在15万元以下,购车单位凭政府采购科办结的采购合同、购车发票等手续,由机关事务管理局填写《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配备更换公务用车入(过)户通知单》,加盖公章留存第一联,转交财政局政府采购科加盖公章留存第二联,购车单位持第三联到公安车管部门办理车辆入户手续,第四联单位随发票下帐留存。

  (三)购车单位办结车辆入户手续后,应在10日内将新购或更换车辆牌号报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局备案。

  三、购车备案程序
  (一)购车单位申请配备更换价格20万元以上的公务用车,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市纪委、监察局向省纪委、监察厅备案。

  (二)价格在15一20万元的公务用车,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向市纪委备案。

  (三)购车单位配备更换价格在15万元以下的公务用车(包括各种专用车),由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并于每年12月底前,将审核情况汇总报市纪委备案。

  四、旧车处置程序
  购车单位的报废车辆及未达到报废标准车辆的处置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办理。

  (一)废车辆处置
  购车单位处置报废车辆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填写国有资产报废表,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依据《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 )文件、《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文件、《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文件确定车辆报废后,购车单位应及时将报废车辆手续送交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并从“车辆管理系统”中注销。

  (二)未达到报废标准车辆的处置
  单位因新购车辆后超编的,必须在购买新车前,将旧车交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经分管财政的市领导同意后,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统一调配使用或拍卖。拍卖所得收入上交国库,或用于弥补单位(主要指差供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购车经费不足部分。

  五、驻新乡市各垂直部门(含省属院校)新购或更换公务用车程序
 (一)驻新乡市各垂直管理部门或单位配备、更换价格在15—20万元以内的公务用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该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向所在地纪检监察机关履行备案手续。超过20万元以上的报省纪委、监察局备案。驻新乡市省属院校配备更换20万元以上公务用车,由该校公务用车管理部门会同省委高校纪工委直接向省纪委、监察厅备案;配备更换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公务用车的经省委高校纪工委同意后填写《新乡市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配备更换公务用车申请表》,分别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纪委审核,并向市纪委、监察局备案。

  (二)驻新乡市各垂直管理部门或单位配备、更换价格在15万元以下的公务用车:
  1、属于上级主管部门统一采购、配备或更换的公务用车。第一、购车单位必须持上级主管部门文件;第二、填报《新乡市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配备更换公务用车申请表》;第三、经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手续齐全办理入户通知单。

  2、属于报废更新、旧车转让、自行购买各类公务用车。第一、单位提出购车申请、填报申请表;第二、经上级主管部门核编、财务计划处(室)资金审核签处意见;第三、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办理入(过)户通知单;第四、公安车管部门办理车辆入户手续。 

  3、新购车辆入户后10日内将车辆牌号报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局备案。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