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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度新乡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印刷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新乡市财政局 发布于:2005-08-18 11:21:00 来源:新乡市财政局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印刷定点的管理,规范采购行为,保证公务印刷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公开采购方式,择优选定定点印刷企业。

  第三条  2005年度确定的公务印刷定点有效期为自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止。

  二、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乡市市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及2005年度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印刷定点企业。

  第五条  采购单位的信纸、文件头、宣传单、报表表格、培训资料等公务印刷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采购单位的公务印刷业务无论印刷的数量、金额多少,必须在定点印刷企业采购。采购单位(部门、系统)内部设有印刷厂的,其印刷业务可由内部印刷厂承担,但其实际结算价格必须低于定点印刷企业的最高限价;对内部印刷厂无力承担的印刷业务一律到定点企业印刷。

  第七条  定点企业无法承印的印刷业务,由采购单位提出申请,经财政局政府采购科审核后,可采用其他政府采购方式到定点之外印刷企业印刷。

  第八条  一次性印刷预算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印刷业务或特殊要求的印刷品,须在三家以上定点印刷单位中,以重新询价采购方式,择优确定印刷企业。一次性印刷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印刷业务,由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组织公开招标采购,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三、程序及付款

  第九条 公务印刷程序:
   1、选择印刷企业。采购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印刷内容及各定点印刷企业的价格、服务等,在定点印刷企业中自主选择承印企业。
用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采购单位应先填写《政府采购计划表》,报经市财政局有关业务科室批准,政府采购科审核后,再在定点印刷企业中选择承印单位:
  2、签订印刷合同。采购单位根据具体印刷业务,依照各定点印刷企业承诺的价格优惠率和报价(为定点有效期内的最高限价),与承印单位商定具体印刷使用纸张、规格、数量、价格等,签订印刷合同;
  3、承印企业根据合同规定安排印刷。承印企业将印刷品排版完毕后,须将稿样交采购单位签字确认,方可印刷;
  4、采购单位对印刷成品进行验收。对已印刷完毕的印刷品,经采购单位验收、签字确认后,按合同约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第十条  资金支付:采购资金支付分国库集中支付和采购单位自行支付两种方式。
  用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印刷成品经采购单位验收合格后,根据合同约定,承印单位凭《新乡市市直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和《新乡市市直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书》,到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采购单位用办公经费自行支付结算的,采购单位根据合同约定方式直接向定点印刷企业办理付款手续。

  四、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定点印刷企业的权利:
  (一)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对采购单位在政府采购过程中索要回扣、礼品等行为,可向财政及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第十二条  定点印刷企业的义务:
  (一)热情承接采购单位委托印刷业务,保证送货快、质量优,优先提供印刷服务,收件、送件实行电话预约,上门服务;
  (二)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完工,准时交货。严格把好各工序技术审验关,印刷品质量符合双方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格式要求,杜绝印刷质量不合格的印刷品出厂; 
  (三)严格执行价格优惠承诺及定点服务承诺,不得擅自提价。不得多收取任何其它费用;
  (四)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严格遵守各项财经纪律,坚决杜绝送礼、回扣、报销费用等一切不正当竞争行为;
  (五)严格执行国家保密局等六部门颁发的《印刷、复印等行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暂行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严防失密、泄密;
  (六)应于每季度初5日前将上季度定点印刷业务情况上报新乡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同时报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
  (七)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自觉接受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采购单位的权利:   
  (一)在定点印刷企业范围内任意择优选择印刷服务企业,按照定点印刷企业承诺的价格、服务质量享受优惠;
  (二)对定点印刷企业不执行其中标价格及服务承诺的,服务质量差或采取不正当手段经营的,可向财政部门投诉或举报。

  第十四条  采购单位的义务:
  (一)发扬勤俭节约的精神,合理确定印刷品数量,尽量节约印刷开支;
  (二)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和费用结算制度;
  (三)严禁要求定点印刷企业虚开发票;
  (四)严禁向定点印刷企业索要“好处”、“回扣”、“礼品”,或要求定点印刷企业提供印刷服务以外的其他物品或服务;
  (五)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五、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建立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市财政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定点公务印刷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各会计工作站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采购单位执行公务印刷定点采购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将统一在“新乡市人民政府网”上公布定点印刷企业名单以及印刷品的种类、纸张品牌型号、价格、优惠率等信息,以满足采购单位查询和加强对定点印刷企业服务的监督。

  六、违规处理

  第十八条  定点印刷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调查属实,第一次通报批评,并扣履约保证金20%;第二次扣除履约保证金的50%;第三次扣全部履约保证金,取消其定点资格,并在二年内不得参与政府采购的招标活动。
  (一)不遵守统一服务承诺规定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或合同承诺的质量标准,以次充好,提供假冒伪劣纸张的;
  (三)为采购单位多开发票的;
  (四)未按承诺的价格进行优惠的;
  (五)拒绝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的;
  (六)其它有碍合同公正履行的行为。

  第十九条  凡未经批准,擅自到非定点印刷企业印刷的采购单位,会计委派工作站一律不予报销有关费用,财政部门不予拨款,并按违反财经纪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采购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一经调查属实,将进行通报,并按有关规定交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一)向定点印刷企业索要“好处”、“回扣”、“礼品”,或要求定点印刷企业为本单位提供规定服务以外的其他物品或服务的;
  (二)要求定点印刷企业虚开发票的。

  七、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新乡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4:
2005年度新乡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定点印刷企业服务承诺书

  根据项目编号为新财谈判采购[2005]F030号) 谈判文件及我方报价文件,做为2005年度新乡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定点印刷服务单位,我方郑重承诺,保证在定点印刷服务有效期内做到: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印刷业管理条例》,诚实、守信,合法经营,按章办事,自觉维护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利益。

  二、认真搞好定点印刷服务,自觉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质量,保证为采购单位提供快捷、方便、满意的服务,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全面履行各项服务承诺,严格执行我方谈判承诺优惠价格,绝不乱收多收任何费用。在办理印刷业务时,不收取任何具有押金性质的费用。

  四、当采购单位有印刷需求时,到达采购单位现场时间不超过1小时。

  五、我方将严格按照印刷合同的有关规定开展印刷业务,按合同规定的印刷项目和期限完成印刷。对采购单位的印刷品做到优先排版制版,优先印刷,优先装订,优先免费送货。

  六、逾期未完成或出现质量问题给采购单位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无条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七、不断加强和完善内部管理,加强对接单、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包装、运输、验收及存放的全程管理,做到每个环节不出差错,力争错漏率为零。

  八、对已制版印刷的菲林和PS版做到妥善保管,第二次同一印刷项目不收取制版费。保证不使用再生PS版。

  九、原则上按国家统一的公文格式和标准印刷,若用户有特殊印刷要求,将积极配合,满足用户需求。

  十、建立健全保密制度。对印刷的所有工序做到专人监督和管理,做到印刷内容不外传,印刷文件不带出厂。印刷完毕,根据采购单位的意见及时当面销毁所有可能泄密的材料,对储存在电脑里的文件进行永久删除。

  十一、对因我方管理不善,导致的印刷品丢失、泄密等事故而产生的一切后果,我方愿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及法律责任。

  十二、我方接受采购单位印刷委托后,保证不转厂印刷。

  十三、建立市直单位定点印刷档案,妥善保管印刷合同、政府采购验收单及相关资料,以备查验。

  十四、每季度结束前5日内向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报送《新乡市市直单位定点印刷业务季度报表》(同时报新乡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确保及时、准确,配合做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

  十五、如我方在定点服务有效期内,有违反谈判文件和其它有关规定行为的,愿按相关规定接受处理。

  本承诺书自我方签字之日起至2006年6月30日止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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