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政府采购工作程序
一、政府采购办工作程序
1、编制采购预算年初;
2、审批采购项目;
3、签发预交款通知书;
4、编制采购计划;
5、委托采购中介机构采购;
6、审定采购方式;
7、监制招标文件;
8、审批供应商名单;
9、随机抽取确定评委;
10、监督开标、评标过程;
11、中标批复;
12、监督合同的履行;
13、审验政府采购验收单;
14、办理结算;
15、接受采购业务资料备案;
16、进行政府采购信息统计。
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程序
1、接受采购项目委托。
2、申报采购方式。
3、编制采购文件。
4、发布采购信息。
5、审核供应商资格。
6、发售采购文件。
7、组成评标委员会。
8、召开评标会议:
(1)签收投标或报价文件。
(2)确定与会人员。
(3)提出回避建议。
(4)宣布会议纪律、评标原则和注意事项等相关事宜。
(5)检查投标报价文件密封情况。
(6)唱标。
(7)公证唱标过程和结果。
(8)审阅投标或报价文件。
(9)询标或谈判。
(10)定标。
(11)将评标结果报送采购办审批。
(12)宣布中标或成交供应商。
9、下发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10、组织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11、询价采购按相关规定执行,有关程序可以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12、进行采购项目验收;
13、报请采购办办理结算。
14、归集政府采购资料,建立政府采购档案。
15、询价采购按相关规定执行,有关程序可以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16、分散采购业务代理的程序和操作办法按现行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执行。
三、行政事业单位办理政府采购程序
1、申报年度采购计划年初;
2、填表申报;
3、财政审批;
4、政府采购办审批;
5、缴入资金;
6、提供采购清单;
7、审核招标询价文件;
8、参与评标;
9、签订合同;
10、采购验收;
11、签发验收单;
12、账务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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