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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淀区政府采购计划管理规定

作者:北京海淀区财政局 发布于:2005-08-24 10:15:00 来源:北京海淀区财政局

区属各行政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

  为了加强部门预算中政府采购计划的管理,增强政府采购计划的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现对我区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部门预算中政府采购计划的管理,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政府采购计划的执行
  单位依据部门预算中政府采购计划确定的采购方式实施采购。
  1.集中采购:单位应按照《北京市海淀区政府采购项目执行通知书》的要求,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北京市海淀区政府采购代理协议书》,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2.定点采购:单位应在定点供应商处实施采购(公务用车的采购需按控办有关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3.自行采购:对于符合《关于XXXX年北京市海淀区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通知》中自行采购条件的,单位可以自行选择供应商。 
     
  二、政府采购计划的调整
  单位如需在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内调整采购项目的,可由单位自行调整 。
  改变资金用途或超出政府采购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单位须向财政局主管业务科室,报送改变资金用途的申请或追加采购项目预算的申请,经批准后,办理追加政府采购预算指标及政府采购计划。单位按照本规定中“政府采购计划的执行”相关要求实施采购。 

  三、政府采购计划的监督
  (一)为保证政府采购计划的严肃性,在政府采购计划执行期间,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政府采购计划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1. 单位是否依据政府采购计划确定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2.单位在进行集中采购时,是否依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制度进行采购;
  3.单位在调整政府采购计划时,是否按照本规定要求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二)对有违规行为的单位,财政部门将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法规的有关条款予以处理。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同时废止《关于北京市海淀区政府采购计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海财采购[2004]89号)文件。 


                           二○○五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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