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6年海淀区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通知
作者:北京海淀区财政局 发布于:2005-08-24 11:00:00 来源:北京海淀区财政局
海财采购[2005]88号
区属各行政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关于印发2006年海淀区预算编制方案的通知》、《关于编制2006年海淀区部门预算有关要求的通知》的要求,依据《关于印发2006年海淀区政府采购品目的通知》(以下简称《品目》),在总结2005年我区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中存在问题的基础上,确定编制2006年海淀区部门预算政府采购预算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原则
1.落实政府采购项目资金的原则
单位应按照部门预算“一下”已确定的预算内外项目资金控制指标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尚未落实资金的项目不能编入政府采购预算。
2.严格按《品目》分类编制采购项目的原则
单位要按照《品目》的每一个分类采购项目内容汇总编制。
3.真实准确性原则
根据部门预算“一下”已确定的项目及资金(含预算内外资金),依据“北京市海淀区政府采购网站中商品信息价格”(未涉及的采购项目参照市场价格),将每一分类采购项目的数字指标进行测算。
4.依法约束原则
单位要根据《采购法》及部门预算的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一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不得随意更改。
5.严格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的原则
政府采购预算的调整须按《关于印发海淀区政府采购计划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中有关规定执行。
二、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内容及要求
主管部门应按照《关于印发2006年海淀区预算编制方案的通知》、《关于编制2006年海淀区行政事业单位部门预算的通知》的要求,组织落实各基层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工作,将有关政府采购文件中的要求宣传到位,并按规定的时间、质量报送政府采购预算。
(一)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内容
各单位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在落实政府采购项目资金后,编制本部门2006年政府采购预算。
1、公用经费
单位按照部门预算“一下”已确定的公用经费预算中的采购项目,按照《品目》货物、工程、服务三大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单位“二上” 应按大类报送政府采购预算资金的总和。
2、专项经费
单位按照部门预算“一下”已确定的专项经费的采购项目,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品目》货物、工程、服务三大类明细项目及限额标准的要求,选至货物、工程、服务三大类的末级(参照“北京市海淀区政府采购网站中商品信息价格”),采购预算主要包括采购项目、数量、规格及技术参数、价格、资金来源等内容。
公务用车采购项目,一律按专项经费填报。
单位报送政府采购预算时,应按本通知集中采购项目限额标准的要求,将政府采购预算项目的名称、具体功能技术需求,预算资金等文字说明一份报送区财政局主管业务科室。
3、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区市政园林服务中心等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取得主要收入的单位的所有政府采购项目,按照政府采购计划外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二)政府采购预算的审核
在部门预算“二上”后,区财政局根据部门预算已安排的公用经费、专项经费的政府采购预算资金和《品目》,审核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资金来源、采购方式等内容。
1、编制内容的审核
(1)公用经费按《品目》审核到一级科目,即货物、工程、服务三大类采购项目所安排的政府采购预算总额。
(2)专项经费按《品目》审核到末级科目,即按照货物、工程、服务三大类的明细项目所安排的政府采购预算。
2、采购方式的确定
(1)公用经费安排的采购项目原则实行定点采购。
(2)专项经费安排的采购项目,符合《品目》类别限额标准之上(含标准),实行集中采购。在限额标准之下的实行定点采购或自行采购。(自行采购按有关规定)
3、集中采购限额标准:
(1)货物类:单项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采购项目,批量采购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采购项目;
(2)服务类:单项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批量采购金额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
(3)工程类: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实行公开招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4、自行采购的规定:
(1)单位采购的货物、服务、工程项目定点供应商处不 能满足其需求的;
(2)单位采购单价在100元以下(含100元)、批量在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办公用品。
5、在部门预算“二下”前,区财政局主管业务科室将对政府采购预算项目采购方式和支付方式予以确认,生成政府采购计划汇总表并制作《北京市海淀区政府采购项目执行通知书》,与政府采购预算批复一并下达单位。
单位要按照本通知及《关于印发海淀区政府采购计划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2006年部门预算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的执行和管理工作。
二○○五年七月三日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