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印刷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西藏自治区区直行政事业单位印刷费支出管理,规范印刷服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藏自治区区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印刷行为。
第三条 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委托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择优确定印刷服务定点企业。
第二章 定点印刷的范围第四条定点印刷的范围:
(一)实行定点管理的印刷项目为:各类文头、信笺、书刊、报表和票据。
(二)采购人印刷以上项目,必须到定点企业接受印刷服务。采购人单位内部设有印刷厂,但未参加公开招标或未中标的,原则上不能承揽本单位印刷业务。若有保密或行业规定等特殊情况,只能在内部印刷厂印刷的,须报政府采购中心提出意见,并经采购办同意后,再办理相关手续,但其价格不得高于定点企业同类印刷品的报价。定点企业范围内无力承担的印刷业务,使用单位必须到采购办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到非定点企业印刷。
(三)采购人一次印刷15万元以上的印刷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定点印刷范围,由采购人按政府采购程序委托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公开招标采购。
第五条 政府采购招标确定的定点印刷企业服务有效期为一年。在有效期截止前,由采购办委托政府采购中心重新组织公开招标确定定点印刷企业。对于中标单位,由采购办统一发放″西藏自治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印刷定点企业资格证″。
第六条 采购人必须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定点印刷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局等六部门颁发的《印刷、复印等特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严防失密、泄密。
第三章 定点印刷的采购程序
第七条 采购人办理定点印刷采购程序:
(一)采购人在要求印刷服务前须及时落实采购资金,并向采购办提供年初预算(目级科目)或追加的相应印刷项目指标文件,证明资金已经落实。如印刷项目含单位自筹资金,必须向采购办提供资金提前入账的确认书。
(二)采购人向采购办提出印刷申请(写明印刷要求、印刷数量等情况),采购办根据项目需求开具《西藏自治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印刷项目定点采购证明书》,并及时申请将项目采购资金拨入政府采购专户。
(三)根据《西藏自治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印刷项目定点采购证明书》,由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相关印刷项目的所有定点企业按照采购人的印刷需求进行报价,由报价最低的印刷企业承担印刷任务。采购人须同报价最低的定点企业签订印刷合同,并将印刷合同分别报采购办、政府采购中心备案。
(四)印刷完成后,由采购人对印刷成品进行验收,并在统一印制的《西藏自治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定点印刷品验收单》签字、盖章。
(五)印刷成品验收后,定点印刷企业单位应及时持《西藏自治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印刷项目定点采购证明书》、《西藏自治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定点印刷服务合同》、《定点印刷品验收单》、定点印刷厂开具的发票,报政府采购中心审核后报采购办复审,无误后由政府采购中心填写《政府采购资金支付通知书》报自治区财政厅国库支付局,由自治区财政厅国库支付局按资金拨付程序将货款直接支付定点印刷企业。
第四章 定点印刷的管理
第八条 采购办具体负责定点印刷管理的相关事宜。
第九条 定点企业根据采购人的印刷需求报价时,所报价格不得高于中标价格,但遇国家规定的纸张等要素价格调整等因素,可相应变动。
第十条 定点印刷企业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及时印刷并保证印刷质量,各项收费不得高于合同价格。
第十一条 定点印刷企业每季度初5日前应填报"使用单位定点印刷情况季度统计报表",将上季度定点印刷业务情况报采购办,同时抄报政府采购中心。
第十二条 定点印刷企业应当认真遵守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和《中国包装印刷行业公约》(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遵守职业道德,坚决杜绝送礼品、给回扣、报销费用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自觉接受采购办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不得提出定点企业服务承诺以外的不合理要求,定点企业亦有权拒绝服务承诺以外的不合理要求。
第五章 定点印刷相关单位职责
第十四条 定点印刷企业的主要职责:
(一)热情承接使用单位的印刷任务,做到质量高、保密严、价格低、服务优,收件、送件实行电话预约,上门服务;
(二)制作本企业定点印刷价目表,除报送采购办备案外,还应分送到各采购人,并将价目表悬挂在企业醒目位置以便监督;
(三)认真进行印刷品成本核算,严格按照所签订的合同价格承接印刷任务;
(四)每季度5日前(节假日顺延)向采购办提供上季度定点印刷结算表和有关资料;
(五)自觉接受采购办的业务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采购人的主要职责:
(一)发扬勤俭节约的精神,合理确定印刷品数量,尽量节约印刷品开支;
(二)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在采购限额15万元内(含15万元)的印刷项目,均须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到定点印刷企业印刷;
(三)进行定点印刷时,须将《西藏自治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印刷项目定点采购证明书》交给定点印刷企业,由定点印刷企业登记印刷日期、印刷数量、市场单价、优惠单价、总金额并签字确认;
(四)严禁要求定点印刷企业虚开发票,严禁向定点印刷企业索要″好处″、″回扣″、″礼品″,或要求定点印刷企业为使用单位提供规定印刷服务以外的其他物品或服务;
(五)未经采购办批准,严禁到定点印刷企业以外进行印刷;
(六)严禁将一次印刷业务拆分为多次印刷业务;
(七)严禁有碍定点合同公正执行的其他行为;
(八)加强与采购办的工作联系,对不明事项及时咨询,发现定点印刷企业印刷质次、服务态度不好等问题,及时反映。
(九)根据定点印刷企业做出的服务承诺和优惠价格,对其服务、价格和履约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十六条 定点印刷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投诉并查实,将取消其定点资格。情节严重的,不得参与下一轮定点印刷服务的政府采购招标活动。
(一)未按服务承诺或合同规定为使用单位提供优质服务;
(二)达不到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以次充好,提供假冒伪劣纸张;
(三)未按规定给予优惠或擅自提高印刷品的价格;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接定点印刷业务;
(五)不按期报送报表,拒绝接受采购办的监督检查;
(六)出现重大责任事故;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采购合同的行为。
第十七条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采购办将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地对定点印刷企业执行合同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除依照本办法和印刷合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还将在有关媒体上公开通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购人和定点印刷企业均可向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投诉。
第十八条 采购人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发生,经查实,按违反财经纪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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