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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政府采购实施办法(修改)

作者:浦东新区财政局 发布于:2005-08-26 17:00:00 来源:浦东政府采购中心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规范浦东新区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秘密和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和应急工程除外),均适用本办法。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包括行政、文化、教育及其它公益事业建筑物、市政道路、桥梁、公共绿化、河道疏浚、水利、防汛设施等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购置及装修等。

  第三条      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及其他建设项目专项资金。

  第四条      浦东新区财政局负责工程的政府采购管理和监督工作。主要包括制定工程采购实施办法,编制下达工程采购计划,审核项目采购完成情况,监督采购计划的实施并协调有关工作等。

  第五条     浦东新区建设局是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浦东新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投标办”)对建设项目的承发包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工程政府采购过程进行招投标的监督管理,主要包括:招标单位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备案,招标文件备案,评标委员会组成备案,评述报告和合同备案,监督开标、评标和定标以及对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六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按部门集中采购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相结合的方式实施。

  第七条     建设单位(即采购人)负责部门集中采购和政府采购过程中有关技术性、事务性的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招投标前的有关工程资料收集、整理;按规定确定项目代理机构;招标登记;编制招标文件(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单位);拟订评标办法;组织投标单位现场踏勘、招标文件答疑;落实招投标具体事务及报送完成情况等。

  第八条     浦东新区财政局城建处根据计划局当年新建项目的批复,依据《浦东新区年度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简称采购目录),下达“浦东新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计划通知书”(附件一)。

  第九条     建设单位根据计划局基建项目批复,至招投标办报建,并领取《浦东新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计划及完成情况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附件二)报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后,由财政局城建处审核。

  第十条     建设单位根据财政局城建处审核通过的“审核表”中的财政审核数,按项目招标采购的部门不同分头实施招投标工作,监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分别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采购当事人依据“审核表”中确定的“招标采购的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采购完成后,建设单位填写“审核表”,附相关资料报送财政局城建处审核,相关资料指:代理建设管理施工(包括分包工程)各类工程、设计、勘察、监理等相关合同及中标通知书;按规定交付各类费用的发票等复印件。审核通过后,抄送采管办。

  第十三条     审核通过后,新区财政局按《浦东新区财政性建设资金直 接拨付试点办法》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需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全权代理时,应选择有上海市政府采购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浦东新区财政局、新区建设局、新区发展计划局分别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浦东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政府采购实施办法(试行)》即日起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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