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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省级机关政府采购网上比价采购暂行办法

作者:江苏省省级行政机 发布于:2005-08-29 16:32:00 来源: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降低政府采购成本,更好地服务于采购人和供应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网上比价采购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询价采购方式的一种具体操作形式,指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通过互联网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并接受供应商的报价,由计算机按预先设定的评定标准直接进行比价,比价结果经询价小组确认后产生成交供应商,并在网上公布采购结果等全过程活动的总称。

  第三条  网上比价采购的对象为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货物,如现代办公设备、汽车、计算机及外设等。 

  第四条  采购中心负责网上采购的组织实施工作。网上采购全过程接受省财政厅、监察厅、审计厅、采购人、供应商和其他社会各界的监督。国家公证机关对整个报价和评定成交过程进行实时公证。
 
  第二章       供应商参加网上比价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

  第五条 网上比价采购实行供应商会员制,参加采购中心网上比价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首先必须在采购中心登记成为会员供应商。采购中心免费为各供应商进行会员登记,名额不受限制。会员供应商登记申请办法详见采购中心《关于会员供应商申请登记的规定》(苏机采[2003]502号文)等相关规定。

  第六条 凡采购中心会员供应商,由采购中心授予网上报价用户名和密码,供应商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江苏省省级机关政府采购网”(以下简称“机关采购网”)网站,方可进入网上比价系统。

  第七条 会员供应商的用户名和密码须妥善保管。用户名不能自行修改,密码可根据各供应商内部管理要求进行修改。凡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密码泄密的,一切后果由自己承担。
 
  第三章       网上比价采购程序

  第八条 网上比价采购项目由采购中心在机关采购网上发布采购公告。

  采购公告的内容包括项目的采购编号、采购内容、采购文件获取方式、报价起止时间和供应商资格要求等。

  采购文件可在机关采购网上免费下载。

  第九条 各会员供应商应当注意及时浏览机关采购网的有关采购公告,凡因未及时浏览而错过报价机会的,采购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 参与网上比价采购项目的会员供应商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机关采购网的“网上比价采购系统”后,应按照要求正确填写并提交报价。

  第十一条 供应商可以在规定的报价起止时间内多次报价,但以最后一次报价为准。

  报价截止时间后,供应商将不能修改其报价,此时的报价为最终报价,各报价供应商须对其报价和相关承诺承担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 当出现下列情形时,本次网上比价采购活动中止:
  (一)所有供应商的报价均高于本次采购项目的预算;
  (二)所有供应商的报价均高于同期市场平均价;
  (三)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网上比价采购中止后,采购中心将根据实际情况重新组织采购。

  第十三条 报价截止时间后,各报价供应商的报价将由计算机系统直接在机关采购网上公布。所有报价供应商可通过原登录程序进入网上采购比价系统浏览。

  第十四条 报价结束后,原则上在所有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报价供应商中,按价格优先、报价时间优先的原则由计算机系统自动确定成交供应商。

  当出现报价供应商不足三家或其他特殊情况时,由询价小组集体研究处理。

  第十五条  确定成交供应商后,采购中心将在机关采购网上发布比价成交结果公告。同时采购中心将向成  交供应商发出书面成交通知书,供应商持成交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中心对合同进行鉴证。
 
  第四章      意外情况的处理

  第十六条 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网上采购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采购过程的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时,应采取意外情况的处理措施。
意外情况包括以下情形:
  1、网络服务器发生故障而无法访问网站或无法使用网上采购系统;
  2、网上采购系统的软件或网络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的操作;
  3、网上采购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的泄密危险;
  4、病毒发作;
  5、其他无法保证采购过程的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的意外情况。 

  第十七条 如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正在进行的网上采购无效;故障排除系统恢复正常运行后,方可继续进行网上采购。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会员资格,保证金不予退还:
  1、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会员资格的;
  2、被确定为成交供应商后,拒绝接受成交结果或未在规定期限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3、与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联合故意抬高报价的;
  4、通过非法手段传播计算机病毒、破坏计算机网络系统安全的;
  5、其他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机关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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