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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购置办公自动化设备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保定市财政局采购 发布于:2005-08-30 10:50:00 来源:保定市财政局采购办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河北省政府采购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定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纳入市级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采购限额以上的办公自动化设备(以下简称办公设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办公设备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范围:
  办公设备是指本次采购金额在12万元(含12万元)以下且属于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中标范围内的计算机;除计算机以外同一商品本次采购金额在8万元(含8万元)以下且属于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中标范围内的办公设备。

  本次采购金额在12万元以上的计算机和除计算机外同一商品本次采购金额在8万元以上的办公设备不属于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的范围,应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其他方式组织采购。

  第四条  协议供货遵循的原则。协议供货除遵循《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原则外,还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简化采购环节;
  (二)预先确定(厂家、供应商、商品型号、优惠率或优惠价格)原则;
  (三)保证质量、节约资金、诚信服务;
  (四)保护采购人、供应商双方利益;
  (五)确定有限时限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采购协议供应商由集中采购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分别确定:
  (一)每一品牌在保定市确定1至3家供应商;
  (二)协议供货期限原则上为6个月。

  第六条  政府采购协议供应商确定后,由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代表采购人与中标的供应商签订《保定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办公用品协议供货协议》,办公设备供应商向市采购办出具统一格式的《保定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办公设备协议供应商承诺书》。

  第七条  市采购办将中标的协议供应商以及协议供货的商品、价格等有关情况通知市级采购人和有关部门。

  第八条  协议供货采购程序
  (一)审查政府采购预算,落实资金。采购项目属于纳入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人持财政局国库处签字、盖章的《政府采购专项资金分月用款计划书》,证明资金已经落实。

  采购人使用单位经核准不上交专户的自筹资金或使用财政已拨入采购人银行帐户资金进行协议采购的,不再将资金划转财政支付中心“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为了约束采购人按合同及时向供应商付款,采购人采购前需向市采购办出具有可信力的资金证明。

  (二)采购人填写《保定市政府采购申报书》。

  (三)采购人在协议供应商(同一品牌)之间自行选择供应商。

  采购人在实施协议采购办公设备提货前,若发现协议供应商销售的商品(同品牌、同配置、同质量、同售后服务)价格高于其了解的非协议供应商的价格时,在一定条件下享有以下选择权:
  1、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可以采取其他方式组织采购。

  2、可在办公设备协议供应商之外另行选择供应商,但应符合以下条件:
  1)该供应商除应具备《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2)该供应商必须有在本地区经销该品牌的资格证明;
  3)在保定市有售后服务人员,且上门服务;
  4)其提供的单台商品价格应比协议供货当日价格低5%(此外,仍可提供各种实物赠品和其他优惠);
  5)供应商同意向有关部门出具由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的基本情况表、承诺书(包括商品名称、型号、配置、质量、售后服务承诺等)。

  3、可在已确定的协议供应商范围内自行询价,但询价价格高于协议供货价格的,询价无效。

  4、按近期公开招投标、竞争性谈判办公设备(同品牌、同配置、同质量、同售后服务)的价格随标,但须征得中标供应商的同意。

  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由采购人提出申请(附有效证明材料),市采购办公室审核批准后,可在办公设备协议供应商之外另行选择其他供应商。其余程序与纳入协议供货的相同。

  (四)采购人与协议供应商签订《保定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办公设备协议供货合同》(该合同文本由市级集中采购机构在招投标前统一拟定,经市财政局批准后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协议供应商确定后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发备用)。 

  (五)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合同5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将《保定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办公设备协议供货合同》副本分别送市采购办、市级集中采购机构各一份备案。

  (六)协议供应商供货后采购人应对货物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情况填写在《采购验收报告》中;《采购验收报告》作为采购办记帐和付款的依据。

  (七)支付资金。采购项目属于纳入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办凭采购人出具的《保定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采购验收报告》,通过市级财政支付中心将货款直接支付给协议供应商。

  使用单位经核准不上交专户的自筹资金或使用财政已拨入采购人银行帐户资金的,采购办凭采购人出具的《采购验收报告》通知采购人按合同约定直接向协议供应商支付资金。

  第九条  权益保护。为使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市采购办、市级集中采购机构、协议供应商和采购人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    市采购办
  市采购办负责市级政府采购办公设备协议供货的日常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包括:
  1、制定协议供货管理办法,确定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的范围,对协议供应商资质提出具体要求;

  2、代采购人委托市级集中采购机构对办公设备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具体组织招标;

  3、对市级集中采购机构初选的预中标供应商的基本情况、资质、经营状况、服务质量、销售价格、优惠率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将通过审核后的中标供应商及商品的有关情况、价格情况通知市级采购人和有关部门;

  4、代市级采购人与办公设备供应商签订《保定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办公设备协议供货协议》;

  5、及时了解和掌握协议供货范围内的商品信息,并及时予以公布;

  6、监督、检查协议供应商履行《保定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采购办公设备协议供货合同》、《保定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办公设备协议供应商承诺书》情况,内容包括:
  1)市场价格、采购价格和采购优惠率执行情况;
  2)供应商供货情况,商品质量、售后服务情况;
  3)采购人进行询价的,询价情况;
  4)对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
  5)协议供货资金结算情况。

  (二)市级集中采购机构
  1、接受市采购办代采购人委托,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组织招标;

  2、向采购办报告预中标供应商及其商品和价格(优惠率)、售后服务承诺等资料;

  3、及时了解和掌握协议供应商供货范围内的产品质量、价格信息;

  4、对采购人向其备案的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市采购办查处;

   (三)协议供应商
  1、认真履行与市采购办签订的《保定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协议》和《保定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办公设备协议供货供应商承诺书》;

  2、遵守政府采购规则,履行协议供应商义务,不向采购人提供虚假及不符合承诺的信息,不向采购人提供不合法、不合规的各种返利、回扣(包括物品、有价证券等),不以政府采购协议供应商名义从事超出供应商权力的任何商业活动,不损害政府采购形象;

  3、恪守诚信、优质服务。认真履行与采购人签订的《保定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办公设备协议供货合同》;

  4、及时向市财政局、市级集中采购机构报送进货价格、市场价格、协议价格、优惠率变动信息。同步调整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价格、优惠率并报市采购办、市级集中采购机构备案;

  5、配备专人负责政府采购业务,在每月初5日内向市采购办报送《保定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统计表》、上月协议供货执行情况和非协议同类商品零售价格(发货票价格)情况;

  6、接受保定市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向检查人员提交零售发货票、销售账目、进货合同、有关凭证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7、有权拒绝采购人的不合理要求;

  8、参加采购人在协议供应商范围内进行的自行询价;

  9、市采购办认定的其他事项。

  (四)采购人

  1、严格按要求编制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将年度内购置计划编入部门政府采购预算,并按要求及时向市财政局报送部门年度各种办公用品的采购计划;

  2、认真执行有关规定;

  3、与协议供应商签订规定格式的《保定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办公设备协议供货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对供应商所供货物按协议供货合同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完毕后,签发《采购验收报告》;

  5、及时向市财政局支付中心签发《保定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直接支付申请书》或按合同直接向协议供应商支付货款;

  6、如果发现供应商有违反协议供货合同的问题,及时向市财政局、监察局、市级集中采购机构反映;

  7、不得代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政府采购协议范围内的办公设备;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超越协议供货承诺书范围的其他要求。

  第十条  违规处理
  (一)采购人
  1、对于擅自采购办公设备的,一经查出,将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采购人与协议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后未履行合同的,按照《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协议供应商
  协议供应商发生下列行为:一经查出,将按有关规定取消政府采购协议供应商资格并予以公布:
  1、不按时向市采购办报送月份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执行进度情况的;
  2、市场价格下调之后,政府采购的协议价格未及时按优惠率同比例调整,未及时向市采购办、市级集中采购机构备案的;
  3、协议供货价格与市场零售价格相同或高于市场零售价格的;
  4、擅自、变相提高价格的;
  5、与采购人串通违反财经纪律的;
  6、有违反《保定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采购办公设备协议供货合同》、《保定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办公设备协议供应商承诺书》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保定市财政局采购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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