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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工作规程暂行规定

作者:青岛市财政局 发布于:2005-09-06 13:55:00 来源:青岛市政府采购网

  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工作,确保政府采购评审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青岛市财政部门审核,依法取得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评审专家资格由青岛市财政部门管理,通过公开征集、推荐与自我推荐方式确定。

  第三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采购代理机构抽取评审专家依照本规定办理。

  第四条   评审专家应通过专家库管理,实现专家入库、抽取、管理网络化。

  第五条   评审专家抽取应当遵循条件统一、随机抽取、管用分离、资源共享的原则。

  第六条  评审专家原则上由各采购单位负责抽取。经各采购单位委托,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者其他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采购项目,分别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抽取评审专家。专家抽取应当接受青岛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监督。

  第七条  评审专家抽取工作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提出申请。采购代理机构在开标前一天提出专家抽取申请,并填写《青岛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报采购办。
  (二)组织抽取。采购办对《申请表》内容审查核对后,专家抽取人员根据项目专业类别从我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三)通知专家。专家抽取人员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和专家编号现场通知,并将通知情况记录备案,填写《青岛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工作记录表》。

   第八条  评审专家抽取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所有专家抽取工作应当在青岛市政府采购市场内进行。
  (二)抽取时间原则上应当在评审前半天,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个工作日。
  (三)评审专家抽取过程及结果应当记录备案,并由现场监督和抽取人员签字确认。
  (四)参加评审专家抽取的有关人员应当对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保密。
  (五)每次抽取所需评审专家时,应根据情况多抽取两名以上候补评审专家,并按先后顺序排列递补。
  (六)对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青岛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同意,可以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推荐的专家录入专家库,再按照规定程序随机抽取。
  (七)实行分包采购涉及多个专业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按专业分类抽取;每个专业评审专家不少于两人,且不少于该专业评审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九条  除通过电脑自动通知专家外,评审专家通知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不得对评审专家施加任何影响。

  第十条  评审专家名单在开标前应当保密,中标结果确定前不得公布。任何人不得透漏评审专家资料。

  第十一条  评审现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办监督下,从已抽取的候补专家中依次递补。
  (一)  出现评审专家回避的;
  (二)  抽取的评审专家因故不能按照规定时间参与评审活动的;

  第十二条  重大项目或特殊项目还应邀请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参加专家抽取监督。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青岛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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