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项目效益评价方法暂行规定
作者:合肥市政府采购中 发布于:2005-09-14 11:46:00 来源: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
为规范中心对采购项目的管理,总结采购成果,及时准确地统计采购项目相关数据并向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提供完整的政府采购信息,经研究决定,制定《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项目效益评价方法暂行规定》,希各部门严格按本暂行规定做好采购项目的效益评价工作。
一、评价对象
中心实施的所有政府集中采购项目。
二、评价内容
1.项目实施过程:简述招标、评标和决标(含考察)过程。
2.中标单位投标报价的合理性:将中标价格分别与预算价、市场价和该项目投标报价中的最高价进行比较,确定评价结果并做简要分析。
3.项目效益评价:综合价格、质量、售后服务等因素对项目做客观的概括性效益评价。
三、评价方法
1.项目责任人应在项目合同签定后三个工作日内填写《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项目效益评估表》并交送综合部信息岗位,做到准确、及时、内容完整。
2.综合部的项目监督责任人负责审查《效益评估表》的真实和完整性。
3.综合部信息岗位在接到《效益评估表》后应及时将其输入统计表格,相应调整当年实施项目评估总表和汇总快报。
四、要求
1.各部门上报或提供有关数据时必须由综合部信息岗位提供并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上报或提供。
2.综合部信息岗位应及时更新数据信息,并负有保密责任。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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