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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政府采购"网上询价采购" 管理试行办法

作者:长春市财政局 发布于:2005-09-15 15:01:00 来源:长春市政府采购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政府采购工作效率,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制定《长春市政府采购“网上询价采购”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第二条  “网上询价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三条  “网上询价采购”是指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市采购中心)在接受采购人委托的询价采购任务后,网上落实采购人采购需求、通过互联网发布询价采购信息、供应商网上报价、由询价小组在网上开标、采购人网上定标、网上公布成交供应商和成交价格等网上采购全过程的总称。
  网上询价采购的范围:采购人采购的货物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

  第四条  市采购中心是网上询价采购工作的执行机构。接受采购人的委托,办理网上询价采购事宜。

  第五条  采购人(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负责办理与市采购中心的网上询价采购项目委托手续,填报详细的采购需求并对其内容负责,并按照询价采购合同确定的付款要求支付货款。

  第六条  长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采购办)负责网上询价采购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检查工作。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 网上询价采购供应商的管理

  第七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网上询价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有互联网上工作的条件和能力;
  (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网上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

  第八条 “网上采购”的供应商不受名额限制,凡是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均可申请加入。只有入选网上供应商才能参与“网上采购”工作。

  第九条 申请加入市政府网上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供应商在符合第七条的前提下,首先要向市政府采购办提供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备查(正本复印件),并填写《长春市网上采购供应商入网申请表》;
  (二)向采购人或市采购中心提供如下文件的复印件:
  1、市采购办签发的《长春市政府采购一般供应商资质检查备案通知单》;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3、由税务部门出具的该企业纳税情况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4、代理商、经销商资格证明;
  5、按国家规定应取得的资格证明文件(如生产、经营许可证等),产品生产制造商的授权文件(特约经销商证书);以及资质等级证书等文件;
  6、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近两年内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具有良好的经营信誉和合同履行能力证明;
  7、采购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供应商将上述材料加盖本公司公章并装订成册(规格为标准A4纸),递交至市采购中心综合信息部备案。
  (三)预审合格的供应商,在网上询价采购活动开展前,必须向市采购中心交纳5000元履约保证金。
  (四)与采购人或市采购中心签订《长春市政府采购网上采购合同》。
  (五)参加并通过市采购中心组织的供应商网上采购培训。
  (六)在进行正式的“网上采购”业务前,供应商应在“申请成为供应商”模块中按要求输入本单位的基础资料,待市采购中心确认通过后,“网上采购”业务方可进行。
      
第三章 供应商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供应商都有申请参加或随时退出“网上询价采购”的权利。
已入网的供应商要求退出“网上询价采购”范围时,应当向市采购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申请退出“网上询价采购”的供应商,如果是中标成交供应商,在退出前要经采购人对其已中标商品的履约情况进行验收,经确认合格后,由市采购中心无息返还全部履约保证金。非中标成交供应商,在其提出退出网上询价采购范围书面申请后,市采购中心应立即返还全部履约保证金。

  第十一条 入网供应商根据市采购中心公布的网上询价采购信息,对属于自身经营范围内的产品,有自由选择参与报价的权利。

  第十二条 入网供应商有按所报价格签订并履行合同的义务。

第四章 采购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参与网上政府采购工作,必须做好入网登记注册、网上申报详细采购需求、参加网上采购的评审工作、网上申报履约进度、履约付款等工作。

  第十四条 网上登记注册:采购人要按下列事项进行
  (一)填报《长春市网上政府采购采购人入网申请表》;
  (二)指定本单位的有关人员参加市采购中心组织的网上采购业务培训;
  (三)上网注册采购人基础资料。采购人应在"会员注册区",点击"申请成为采购人",按要求输入本单位的用户名、初始密码和本单位的基础资料,待市采购中心审核后,"网上采购"业务方可进行。

第五章 采购中心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对供应商在采购中心网站公开的数据资料进行审查确认、登记入网,并受理供应商就相关业务的咨询服务。

  第十六条 受采购人委托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

  第十七条 按合同规定与采购人共同认定供应商有违约事实,提出对违约供应商的处罚意见,报市采购办审核批准。

  第十八条 负责对市采购中心网上采购系统进行日常维护工作。

  第十九条 负责向市采购办提交供应商的网上履约验收付款手续。



第六章  "网上询价采购"程序

  第二十条  采购人填报采购计划报市采购办,市采购办进行汇总并移交市采购中心,采购人注册成为网上采购人后,经采购人网上申报详细采购需求、确定产品型号等要素后,由市采购中心在网上发布询价公告。

  第二十一条 市采购中心确认采购人提供的采购需求后,组织在网上向所有符合本采购项目需求,且已入选为网上询价采购的供应商发布询价采购公告、接受供应商的报价。采购人应根据市采购中心的安排,由采购人代表参加评审工作,并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首先登陆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进入网站后可浏览网上采购项目的询价采购公告,点击"我要报价",然后输入密码进入"网上采购"报价界面。

  第二十三条 供应商按询价采购公告要求的技术需求和截止时间填写、提交报价。在报价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如发现报价存在实质性错误,可以直接将撤销报价。

  第二十四条 到规定的截止时间(截止时间以市采购中心采购网站服务器的时间为准),采购网站将自动停止接收报价,并自动将已接收的报价资料按规定程序处理、排序。

  第二十五条 成交供应商按市采购中心公布成交结果,同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人报市采购办备案。

  第二十六条 成交供应商按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交货,由采购人现场监督验收后签署"长春市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单",此验收单做为履约管理的重要资料,可通过采购网站报送给市采购中心。

  第二十七条 根据采购人报送的"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单",对属于长春市市本级采购项目,由市采购办按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通过长春市国库统一支付货款;对属于县区联合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所属县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付款。

第七章 “网上询价采购”定标原则、方法

  第二十八条 “网上询价采购”按最低报价法定标,即同一采购包编号内合计报价最低。如果出现相同的最低报价时,以报价时间在先者为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在网上通知所有被询价而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二十九条 “网上询价采购”的开标及评标过程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的有关规定执行。开标及评标的成员应当由采购人代表、有关专家、市采购中心主持人或具体负责网上采购人员、市政府采购办监督管理人员及其他监督管理人员组成。
  其中,有关专家是否需要聘请应当由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情况而定。如果采购人认为确需聘请相关专家,专家人数不应少于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三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时,该项“网上询价采购”无效:
  (一)采购项目参与报价的供应商少于三家;
  (二)所有供应商的报价均高于本次采购项目采购预算的;
  (三)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报价供应商。

  第三十一条 成交供应商在两日内不能与采购人签订、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应将本次网上询价采购活动中排序在第二位的供应商确定为成交供应商。

第八章 质疑与投诉

  第三十二条 供应商对网上采购活动或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采购中心提出询问或质疑,市采购中心应当在收到供应商书面询问或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对答疑澄清结果不满意,或者市采购中心未能及时做出合理答复的,供应商可在答复期满15个工作日内,向市采购办投诉,市采购办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结果,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如供应商异议成立,由市政府采购办宣布原结果无效,并重新进行网上采购。

第九章 “网上询价采购”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市采购办应当对入网供应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审核,对履约情况不好的,按《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其清理出网上政府采购范围。

  第三十四条 市采购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三阶段四个系统"的内部管理,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网上询价政府采购成交供应商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采购办批准并责成市采购中心将对其采取扣缴相应的保证金,归缴国库,并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网上公布市政府采购办对其处罚的结果。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采购无效,根据情节中止参加政府采购3-6个月,并扣缴1000-3000元保证金。
  (二)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采购无效,根据情节中止参加政府采购3-6个月,并扣缴2000-4000元保证金。
  (三)与其他供应商、市采购中心或采购人恶意串通的,采购无效,根据情节中止参加政府采购9-12个月,并扣缴3000-5000元保证金。
  (四)向采购人、市采购中心有关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采购无效,没收所有违法所得。
  (五)拒绝市采购办等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给予警告,根据情节中止参加政府采购3-6个月,直至取消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
  (六)成交后,供应商以各种理由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将根据情节中止参加政府采购1-3个月,并扣缴1000-3000元保证金。
  (七)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由于供应商违约,不能按合同规定履行合同条款,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根据情节中止参加政府采购9-12个月,扣缴其3000-5000元保证金。并根据采购人受损失情况,由供应商予以如实赔偿。拒不赔偿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应责任。
  如有两次以上违约行为,将被扣除全部保证金,在3年之内不得进入市政府采购市场,并在市政府采购网站上进行通报。

  第三十六条 采购人、市采购中心的法律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共长春市纪委文件《关于对违反政府采购有关法规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采购人在网上确定中标供应商后,如果随意中止合同或者以种种理由刁难供应商的,由市政府采购办责成采购人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市政府采购办终止其采购项目,采购人给供应商造成损失的,要依法给予赔偿。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长春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从2004年6月17日开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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