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作者:江苏省发展计划委 发布于:2005-09-16 11:31:00 来源:镇江政府采购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检查设计、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审查资金使用是否合理的重要环节,对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产,发挥投资效果,总结建设经验有重要作用。
第二条 凡本省地方基本建设项目或国家有关部门委托本省验收的项目均适合本办法。
第三条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是全省地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主管部门。省计委、省行业主管部门和各省辖市计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建设项目的具体验收工作。
第二章 竣工验收范围及依据
第四条 凡国有投资(含财政预算内、预算外专项资金)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和中方控股的利用外资项目,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工业项目经投料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并能正常生产合格产品的,非工业项目符合设计要求,能正常使用的,都必须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五条 竣工验收主要依据:
(一) 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可验报告、初步设计、设计变更通知、调整概算、开工报告及其他有关建设文件
(二) 施工图纸和设备技术说明书;
(三) 现行施工技术规范和验收规范;
(四) 建设项目的勘探、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招标文件及其合同;
(五) 引进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建设项目,还应出具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
第三章 竣工验收标准及要求
第六条 进行竣工验收必须达到下列标准:
(一) 生产性项目和辅助性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完,能满足生产使用;
(二) 主要工艺设备和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
(三) 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
(四) 二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已通过有关部门审计;
(五) 设计和施工质量己经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并作出评定;
(六)环境保护、消防、劳动安全卫生,符合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建设原则,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要求;
(七)建设项目实际用地已经土地管理部门核查;
(八)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符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规定。
项目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标准,只是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生产,也要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对未完工程应按设计安排投资,限期完成。
第七条 竣工验收要求:
(一) 项目全部工程完工并基本达到验收标准后,应在六个月内办理验收手续(行业有规定者除外)。投产初期一时不能达到设计生产能力,不应因此拖延办理验收手续。否则,各级计划部门不予安排年度投资,银行也不提供流动资金贷款。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经验收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二) 凡长期达不到竣工验收标准,或达到验收条件却又不申报验收的项目,应按国家和省有关法规要求,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竣工验收准备
第八条 竣工验收一般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 编制工程竣工图
竣工图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
(二)编制竣工决算报告
工程完工后,要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编制竣工决算报告。编制之前,要认真做好各项帐务、物资及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完成与施工单位的结算。验收组织部门应对工程结算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审查的主要内容是:结算材料价格是否合理,工程量(包括各种施工签证)是否符合实际,定额套用各种取费是否合规。未严格控制概算,防止超概投资,确保决算的公正合理,凡省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项目,其竣工前的决算审查应按照江苏省财政厅苏财基(1999)26号"关于颁发《江苏省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概、预、决算审查办法》的通知"要求执行。
(三)进行工程清理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要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逐项进行清理登记,列出交付使用财产清单。对于需要核销的工程,要办理核销手续;
(四)工程质量、设计质量及主要设备质量报有关部门评定;
(五)环保、消防、劳动安全卫生和土地使用按规定办理确认手续;
(六)竣工验收基础资料。
除了有关文件资料外,重点编制以下报告:建设单位关于工程竣工验收综合报告(见附录B);设计单位关于工程设计情况的报告;施工单位(总包单位)关于工程施工情况的报告;监理单位关于工程监理情况的报告;质量监督部门关于工程质量检查评定报告;初验工作组初步验收工作报告。
第五章 竣工验收程序
第九条 对规模较大、较复杂的建设项目验收程序,一般分为阶段验收或单项工程验收、竣工初步验收、竣工验收。规模较小的项目可适当简化。
第十条 阶段验收或单项工程验收,一般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单位组成验收小组,办理验收事项。大中型项目可邀请主管部门参加,重点工程也可由主管部门或省辖市组织。
第十一条 竣工初步验收工程程序:
(一) 由建设单位向主持初验部门提交初验申请及竣工验收材料,主持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15日内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初验时间、地点及初验工作组成员单位等;
(二) 召开初步验收会议,其程序可参照竣工验收会议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