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省级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江苏省财政厅办公 发布于:2005-09-16 11:53:00 来源:镇江政府采购网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工程项目财政性资金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省级政府采购工作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03]5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即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级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范围根据当年公布的省级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确定。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工程项目实行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项目实行分散采购。
第四条 省级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建设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五条 省级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采购人(即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应当依法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
第六条 省财政厅是省级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编制工程项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审批工程项目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对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的采购方式、采购活动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处理有关投诉事宜等。
第七条 省级政府采购工程达到招标规模标准以上的项目(包括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应当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省级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和《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按照省政府规定的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执行。
第八条 采购人不具备招标能力的,应委托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之内且招标规模标准以下的项目,采购人应委托省级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之外、招标规模标准以下的项目,可以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第九条 省级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采购人进行委托采购的,应与受托方签订委托协议。
第十条 省级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购的相关信息,除在有关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外,应当在省财政厅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第十一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将省级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合同副本报省财政厅备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还应当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送建设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省级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财政性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即由财政结算中心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体系或“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将财政性资金直接支付到材料供应商、承建单位(指负责承建工程项目的企业);部分基本建设资金已拨付到建设单位账户的,由建设单位予以支付。省级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中采购人的自有资金部分,由采购人按照采购合同约定自行支付。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的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突破原批准预算时,必须由采购人按规定程序报批并落实资金来源后再继续执行。
第十四条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实施工程采购活动中,应主动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重大招标项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邀请财政、监察等部门实施现场监督。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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