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中心政府采购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使用管理办法
作者:江苏省省级行政机 发布于:2005-09-20 14:01:00 来源: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第一条 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是一个贯彻项目管理思想的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是中心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管理水平、规范采购行为的必要手段。
第二条 为保障我中心的信息系统能够得以顺利推广、应用及正常运行,依照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综合部是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的主管和技术支持部门,在中心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和主管领导的指导、领导下,制定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发展规划,实施信息系统的开发和建设,制定、落实有关规章制度,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进行系统的正常运行和管理工作,并做好技术支持工作。
综合部负责系统日常运行的技术支持、系统功能的不断完善及对各部门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的应用负责。涉及到的工作人员须按照规定的流程及时完成流转工作。
第四条 中心的全部采购项目必须运用信息系统进行,运行分为试运行阶段和正式运行阶段。
试运行阶段,信息系统和纸质文件并行时间为三个月。按档案管理要求需要审批的纸质文件由信息系统生成,项目负责人打印后同步进行流转。
正式运行阶段,中心内部的项目运行原则上不再使用纸质文件,下两项除外:
1、除询价外,其他采购方式的采购方案和采购文件仍需进行纸质与信息系统同步并行流转。
2、系统无法运行时,使用纸质文档。
第五条 部门及个人权限:
1、主任室:采购任务单的签发,采购方案的审定、中标通知书和采购文件的审定、合同的签发、业务主任归档。
2、业务部:
(1)部长:建议项目负责人采购方案的修改、采购文件的复核;
(2)委托录入人员:书面委托的录入、委托元素的确认、委托元素的分类;
(3)项目负责人:需求核对、采购方案拟制,采购文件的起草、录入投标情况及评标情况记录、评委的评价、合同的起草、合同的验收、项目总结。
3、内审室:指定内审人(限内审室主任)、采购方案的审查、采购文件的审核、开评标监管、合同的审定、对项目的评估、采购项目运行的督促检查。
4、综合部:采购中心文件的印发、采购公告的发布、记录购买标书供应商(询价及单一来源采购的报价供应商的记录由项目负责人完成,但新增供应商全部由综合部完成),专家的录入、项目档案的归档。
第六条 使用及授权:
主任、副主任、业务部部长、内审室主任和综合部部长离开岗位一个工作日以上、项目负责人离开岗位二个工作日以上时,相关人员必须授权。主任及内审室权力不得授予业务部工作人员。项目负责人授权项目辅助负责人,授权其他人员的需经业务部部长批准。
第七条 信息系统中所有文本框均应据实详细填写内容,对于不需要填写内容的要注明“无”的字样。扫描的文件和内容较多的文件可以粘贴附件,但应在相关文本框中注明见“附件××文件”。
下列文件必须作为上传文档:
1、采购人委托单或需求变更函、除询价外其它采购方式的采购方案。
2、采购公告、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制定调研和沟通记录、供应商意见征求函、专家论证会函、论证会记录、采购人确认函。
3、监督人员及主持人签字的开标一览表、评标意见书、招标、评标现场情况记录。
4、合同专用文本。
5、其它采购项目的相关文件。
“上传附件”中的内容一经流转,不再允许删除,若需要更改,则需要再次上传更新文件。
第八条 文件的审核。审核意见信息系统上的保留有两种方式:
1、在“意见”栏填写相关审核意见,审批岗位要及时流转,原则上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采购方案和采购文件审定需要超过一个工作日的应与项目负责人沟通并在信息系统流转意见中注明。
2、将相关文件下载至本地,审核工作通过WORD的相关功能来完成,保留痕迹。修改后重命名(如:SJC200509168采购文件主任修改稿)。再保存至“上传文件”中,同时在意见栏中注明“×××文件已修改上传”并注明流转目的。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要及时按档案管理要求、系统并行要求和对外发函的规定打印,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的文档。包括:采购委托单、接受委托回函、项目采购任务单、采购方案一览表; 采购文件确认函、采购公告、采购文件;招标文件出售记录、评标专家抽取登记表、开标一览表、评标意见书、成交通知书、招标情况报告、意见征求函、验收单;
除并行文件由项目负责人在信息系统流转前打印并行流转审批外,其它文档由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在一个工作日内打印保存。
第十条 采购档案的管理按照中心的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执行,主体仍为纸质文件;综合部系统负责采购项目电子文档的备份保管。负责按采购项目的统计和数据备份。
第十一条 综合部对中心信息系统运用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收集使用意见和建议,组织对部门和个人的使用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信息系统的使用进行督促和检查。
中心工作人员在使用信息系统的过程中,对系统出现的问题进行记录,及时或定期提交综合部,并有责任对管理系统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综合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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