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管理办法(暂行)
作者:淮阳市财政局 发布于:2005-09-30 11:31:00 来源:淮阳市政府采购网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的公务用车维修管理,规范公务用车维修行为,堵塞漏洞,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淮安市市级政府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淮财购[2003]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送修方”)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公务用车维修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务用车是指送修方公务用大客车、小轿车、工具车、旅行车、越野车(包括公检法司警务用车)。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维修是指车辆的一级、二级维护,大、小修理,做漆、美容等。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定点维修是指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的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凡需维护、修理的,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到财政部门指定的定点维修企业进行车辆维护和修理。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车辆在外地(市外)发生故障,定点维修企业不能出诊救援或拖回修理不经济的;
(二)车辆出现交通事故,保险合同或保险公司对车辆维修有特别规定的;
(三)经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定点维修企业确实修理不了的;
(四)市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特殊情况。
第六条 定点维修企业由市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市财政部门核准公布。定点维修企业原则上实行一年一定。
2005-2006年度定点维修企业名单另行通知
第七条 市财政局授权市政府采购中心,代表所有送修方与定点维修企业签订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合同(共性部分),负责处理合同纠纷、搜集汇总有关资料、考核定点维修企业的合同执行情况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对市级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情况进行检查;
二、受理送修方、定点维修企业及社会各界对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中违规违纪问题的投诉和举报。
三、受理送修方因特殊情况需到非定点维修企业进行车辆维修的申请。
第九条 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负责对公务用车定点维修费用的审核,对未经批准在非定点维修企业发生的维修费用有权拒付。
第十条 送修方职责
一、在定点维修企业范围内自主选择维修厂家,严禁擅自到非定点维修企业维护、修理车辆;
二、加强车辆管理,严格把好车辆维修审批关。建立健全单位内部车辆管理制度,做好需要维修车辆的送修、维修项目确认、车辆修竣验收、维修费用结算等工作;
三、不得向定点维修企业提出服务承诺以外的不合理要求;
四、协助财政部门做好车辆定点维修工作,发现定点维修企业有违规行为或不履行承诺的,及时向市政府采购中心或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投诉或举报;
五、接受、配合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定点维修企业职责:
一、设置政府采购车辆维修专职联络员并持证上岗,其具体任务是:接洽送修单位车辆修理事宜,受理送修单位有关车辆维修问题的咨询和质疑;按送修方单位建立车辆维修档案和维修台帐;按市政府采购中心要求定期向其报送有关资料并接受其业务指导。
二、严格履行定点维修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并将服务承诺、工时单价综合进销差价率等内容在企业内醒目处公示。
三、对送修车辆应以修复为主,能不更换零部件的尽量不更换,确实不能修复或修复不经济的,征得送修方同意后方可更换。
四、可以提供非原厂生产的配件的,必须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以供送修方选择。未经送修方书面认可,不得使用非原厂生产的配件进行维修。
五、建立健全车辆进出厂登记和质量检验制度,认真填写车辆进出厂登记台账、车辆维修派工单、工时费清单、材料费清单和结算单,对二级维护以上的竣工车辆应出具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六、开具的维修发票应规范、合法,提供的“结算单”应当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七、不得采用送礼品、给回扣、报销费用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八、单位财务部门须对定点维修车辆的业务单独建账、单独核算,成本项目真实明晰,准确反映维修费用。及时向市政府采购中心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九、协助财政部门做好车辆定点维修管理工作,发现送修方有违规违纪行为或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及时向市政府采购中心或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举报或投诉。
十、接受、配合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车辆维修程序
一、送修方填制《淮安市市级单位公务用车送修单》(以下简称“送修单”),经单位领导审核批准并加盖单位公章后,随车送交定点维修企业。
二、定点维修企业对送修车辆进行仔细检查检测,确认车辆身份和修理内容,列明修理所需时间,列出修理需用材料、配件和工时清单,并按承诺的进销差价率和工时单价预计出修理总费用,交送修方带回审核。只有双方意见一致,并在相关凭据上签字确认,承修的定点维修企业方可接收车辆,实施车辆维修作业。
三、在维修过程中,定点维修企业如发现其他故障需增加维修项目或延长维修时间或可以使用非原厂配件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送修方。如送修方在接到通知3天内未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同意,则视为送修方不同意。
四、送修方接到定点维修企业车辆修竣通知后,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送修车辆进行验收。如果验收结果符合送修要求,送修方应在有关凭据上签字认可,办理车辆移交手续。如果验收结果不符合送修要求,或发现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维修材料或零配件,送修方应以书面形式向定点维修企业提出存在的问题,如定点维修企业不能给予满意的答复,送修方可报请法定检验机构检验,以明确责任。
定点维修企业在维修过程中更换下来的旧件应主动退还送修方。并在“结算单”上如实填写车辆维修的具体部位、更换的零配件和消耗的材料以及计价情况,注明优惠事项,以便核查。
五、按月结算维修费用。送修方应在每个月结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与定点维修企业结算一次(与承修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结算时应向定点维修企业索取下列单据:
1、正式的维修发票(附工时费清单和材料费清单);
2、每次维修的“送修单”和“结算单”。
根据定点维修企业承诺的收费标准(包括工时单价、配件的进销差价率等),及时对有关单据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及时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修理费用的支付手续。
车辆维修费用一律以转账形式支付。
第十三条 定点维修企业确实无法维修的,送修方应事先向市财政局申报,批准后可到非定点维修企业进行车辆维修。
第十四条 违规责任
一、送修方未经批准在非定点维修企业进行车辆维修的,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将不予支付维修费用,送修方已经自行支付的,财政部门将扣减其下年度的车辆维修费用,并视情节轻重,报市廉政办备案。
二、送修方有关人员对定点维修企业有吃、拿、卡、要行为的,报市软建办查处。
三、定点维修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三次有效投诉并查实的,没收其履约保证金、取消其定点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3年内参与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政府采购投标资格。涉及违反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提交其主管部门处理。
1、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接送修方车辆维修业务的;
2、违反国家规定或合同承诺的质量标准,以次充好,擅自使用非原厂生产的配件,或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的;
3、不按合同规定收取维修费用的;
4、为采购单位开具虚假发票的;
5、未能履行服务承诺,采用送礼品、给回扣、报销费用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或者服务态度恶劣的;
6、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采购合同的行为。
第十五条 特种车辆(包括货车、工程车、环卫用车等)的维护与修理原则上在定点维修企业进行,定点维修企业不能承担的,由送修方报财政部门批准后,自行组织修理事宜。
第十六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完善本单位车辆维修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车辆维修保障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第十七条 各县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需要,在相同周期内、同等条件下与市级定点维修企业签订服务合同。
第十八条 本办法涉及维修专业方面的未尽事宜,按汽车维修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淮安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二○○五年八月一日起执行。原淮阴市《关于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实行定点维修的通知》(淮财预[2000]010号)、《关于2002年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的通知》(淮财购[2002]3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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