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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作者:威海市政府采购管 发布于:2005-10-19 11:11:00 来源:威海市政府采购网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知情权,促进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及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信息,是指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的总称。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是指将本办法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三条  威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履行对全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监督管理职能。

  各市、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工作。

  第四条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应当遵循信息发布及时、内容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且便于获得和查询的原则。

  第五条  威海市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指定媒体为《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网”、“山东政府采购网”、《齐鲁晚报》和“威海政府采购网”。

  第六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政府采购信息以外,下列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公告: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三)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名录;
  (四)招标投标信息,包括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及其更正或补充事项等;
  (五)财政部门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决定;
  (六)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
  (七)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应当公告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

  第七条  除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的采购、特别紧急的采购和因自然灾害、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及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外,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全部公开,公开招标应当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采购信息更正公告、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内容应当符合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八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谈判邀请函、资格预审、成交结果、采购信息更正、投诉处理决定等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上公告。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其有关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应当参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规定的招标投标信息内容制定。

  第九条  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询价通知书、成交结果、采购信息更正、投诉处理决定等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上公告。

  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其有关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应当参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规定的招标投标信息内容制定。

  第十条  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自竞争性谈判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报价人提交报价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不少于15日。

  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自询价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报价人提交报价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不少于3日。
 
  第十一条  威海市及各市、区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及其更正事项;谈判邀请函、资格预审、成交结果及其更正补充事项;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决定;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等信息必须在“威海政府采购网”公告。

  威海市及各市、区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必须在“威海政府采购网”公告。

  第十二条  在各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分别公告同一政府采购信息的,内容必须保持一致。内容不一致的,以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的信息为准,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在各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同一政府采购信息的时间不一致的,以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最早公告信息的时间为公告时间和政府采购当事人对有关事项应当知道的时间。

  第十四条  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以及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等信息,由威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应当实行统一管理,需要公告政府采购信息的,应当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等快捷方式将信息提供给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

  在“威海政府采购网”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应当经过委托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并加盖其公章后,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报威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统一发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不予发布。

  第十六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公告政府采购信息而未公告的;
  (二)不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或者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的;  
  (三)在两个以上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同一信息的实质内容明显不一致的;
  (四)未按规定期限公告信息的。

  第十七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并由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一)招标投标信息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二)公告的信息不真实,有虚假或者欺诈内容的。

  第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有第16条、第17条情形的,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将其列入考核记录;情节严重的,上报省级财政部门依法取消其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活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有权向威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控告和检举。

  第二十条  各市、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管理工作,并报威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各市、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对本办法进行补充,制定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报威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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