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规程
作者:宁波市北仑区财政 发布于:2005-10-20 13:55:00 来源:北仑区招投标中心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政府采购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采用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采购货物和服务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的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和财政部认定的其他政府采购方式。
第四条 采购人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因特殊情况需采用非招标方式的,应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第二章 采购委托
第六条 采购人在办理委托前,应编制详细的采购需求书。
采购需求书包括采购预算(一般应包括市场参考单价)、商务要求、技术需求和服务要求等。商务要求包括合格投标人条件、交货期、货款结算方式、履约保证金、货物安装调试、检验及验收、保险以及争端的解决等;技术要求包括采购项目名称、数量、技术规格、质量保证等;服务要求包括产品配送地点、质保期、售后服务等。
采购需求书中不得列入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商务、技术条款;不得列入某一品牌特有的规格技术标准及其他有违公平竞争的条款,不得以不合理的注册资本金、销售业绩以及资格条件(含特别授权条款)等条款对潜在供应商实行歧视或差别待遇。
第七条 采购人应当根据宁波市政府采购目录,按以下原则确定采购代理机构。
(一)采购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通用类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
(二)采购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部门集中采购类采购项目,或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列举之外,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符合财政部[2004]18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不符合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八条 采购人应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收取代理费的标准等。
第三章 确定供应商名单
第九条 确定供应商名单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一般货物类采购项目的合格供应商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外,只需该产品的经销代理权,在确定供应商名单之前不得设置特别授权条款。
重大货物采购项目,为保证货物质量和售后服务,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要求制造商出具该项目的特别授权。
第十条 确定供应商家数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货物类采购项目,符合采购人需求的品牌至少应当达到三家以上;同一品牌的产品可由多家代理商参加竞争,但只作为一家供应商计算;
(二)服务类采购项目,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至少应达到三家以上。
第十一条 确定供应商名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采购文件编制完成之后确定供应商名单;
(二)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供应商产生的方式;
(三)货物类采购项目,应当有三个以上品牌参与竞争,每一品牌的供应商应当从公开报名或供应商库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一个或多个供应商名单;服务类采购项目,应当从公开报名或供应商库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三家以上供应商名单。
第十二条 采取公开报名方式确定供应商名单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按财政部[2004]19号令《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及市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开发布采购信息,接受供应商报名。
(二)对报名的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
(三)确定供应商名单。
第十三条 从供应商库中确定供应商名单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供应商库的设立机构进行用库登记;
(二)由供应商库设立机构确定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
(三)确定供应商名单;
第十四条 采用随机抽取方式从供应商库中确定供应商名单的,供应商库中相关行业的供应商数量应当达到需抽取供应商数量的一倍以上;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推荐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录入供应商库。
第十五条 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供应商名单的,应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内控人员监督下,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抽取产生。采购人代表因故不能参加的,须有书面的函件说明。重大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邀请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审计机关人员参与现场监督。
第十六条 确定供应商名单后,应当填写“确定供应商名单登记表” 并由现场监督人员、抽取人员签名确认,以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 采购文件发出后,因故出现参与竞争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应当依照本规程规定补充供应商家数。
第十八条 单一来源采购的供应商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确定,并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竞争性谈判采购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规程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二十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制定谈判文件
谈判文件应当明确以下事项:
1、谈判的程序:包括谈判的轮次以及每个轮次谈判的重点等;
2、谈判的内容:包括采购项目的商务、技术要求,如技术规格、价格、服务等;
3、合同草案:包括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履约期限和方式、资金支付方式、验收标准等;
4、评定成交的标准,明确谈判小组应当考虑的具体因素及相关要求。
5、谈判文件从发出之日起至规定截至之日止,一般项目不得少于五日,大型或技术复杂项目不得少于十日,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情形除外。
(二)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1、按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依本规程规定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向被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发出谈判文件;
3、谈判文件规定有保证金的,供应商应按规定提交保证金。
(三)成立谈判小组
谈判小组由采购人及有关专家等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采购人代表应当具备相应的采购专业技能,并经采购人单位授权;有关技术专家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技术规格和性能特点,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的有关规定在谈判前确定,人数不得少于谈判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
(四)开展谈判
1、主持人宣布评审纪律,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签名确认;
2、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就有关技术、价格、交货期、付款方式、售后服务等问题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的谈判。在谈判中,谈判小组及有关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循保密原则,任何人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供应商的技术、价格和其他信息;
3、谈判小组可以修改谈判文件,但涉及实质性变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4、谈判小组确定成交或淘汰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时,必须按谈判文件事先规定的标准进行。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
1、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最后报价及作出有关承诺;
2、谈判小组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评定标准,对供应商提供的最后报价及有关承诺进行评审;
3、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报价和售后服务综合评议最优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4、谈判小组完成谈判工作后,出具谈判报告,推荐成交候选人。
(六)发出成交通知书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供应商。
属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采购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应同时向采购人发出成交结果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谈判小组在谈判过程中,如果发现供应商报价有明显不合理,又降低质量、不能诚实履约或其他特殊情形的,可限期通知其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该供应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合理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的,不能确定为成交供应商。
第二十二条 在采购文件及采购程序符合规定的前提下,符合采购项目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时,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可以继续按照公平、公正和竞争原则,进行谈判采购。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有充足理由说明货物的制造商或服务的提供上只有两家时,报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可比照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第五章 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第二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二十五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应当进行市场调查,确定技术规格和合理的采购预算。其中,采购项目属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情形的,有关采购信息必须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示七日,采购项目金额300万元以上的,应该组织专家论证予以确认。
第二十六条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应当依法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制定谈判文件
谈判文件应当明确以下事项:
1、谈判的程序:包括谈判的轮次以及每个轮次谈判的重点等;
2、谈判的内容:包括采购项目的商务、技术要求,如技术规格、价格、服务等;
3、合同草案:包括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履约期限和方式、资金支付方式、验收标准等;
4、评定成交的标准,明确谈判小组应当考虑的具体因素及相关要求;
5、谈判文件从发出之日起至规定截至之日止,一般项目不得少于五日,大型或技术复杂项目不得少于十日,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情形除外。
(二)成立谈判小组
谈判小组由采购人及有关专家等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采购人代表应当具备相应的采购专业技能,并经采购人单位授权;有关技术专家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技术规格和性能特点,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的有关规定在谈判前确定,人数不得少于谈判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
(四)开展谈判
1、主持人宣布评审纪律,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签名确认;
2、谈判小组与供应商就有关技术、价格、交货期、付款方式、售后服务等问题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的谈判。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修改、完善谈判文件,最大限度地满足采购需求。
3、谈判小组与供应商进行谈判达成一致意见后,出具谈判报告,所有谈判小组成员签名确认。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对谈判小组意见进行确认,并确定是否成交;
(六)发出成交通知书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属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采购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应同时向采购人发出成交结果通知书。
第六章 询价采购
第二十七条 询价采购,是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直接向三家以上供应商就政府采购项目发出询价文件或询价函让其报价,在此基础上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八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二十九条 采用询价采购方式的,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制定询价采购文件 。询价文件应当明确询价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合同条款、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询价采购文件从发出之日起至规定截至之日止,一般不得少于五日。
(二)成立询价小组
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及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等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采购人代表应有采购人单位授权。
(三)确定询价供应商名单
1、询价小组从符合资格的供应商中依照本规程的规定,确定询价供应商名单;
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向被询价的供应商发出询价文件;
3、询价文件要求提交保证金的,应邀参与询价的供应商应按规定提交保证金。
(四)询价
1、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询价小组不得与某一供应商就其报价进行谈判;
2、被询价的供应商应该对询价采购文件所列出的全部商务、技术要求做出承诺;
3、公开询价的,被询价的供应商报价应该公开,并经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网下询价的,询价小组所有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签名确认。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
询价小组依据询价文件的评定标准,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及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六)发出成交通知书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询价的未成交供应商。
属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采购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应同时向采购人发出成交结果通知书。
第三十条 询价小组在询价过程中,如果发现供应商报价有明显不合理,又降低质量、不能诚实履约或其他特殊情形的,可限期通知其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该供应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合理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的,不能确定为成交供应商。
第三十一条 在采购文件及采购程序符合规定的前提下,符合采购项目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时,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可以继续按照公平、公正和竞争原则,继续进行询价采购。
第三十二条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有充足理由说明货物的制造商或服务的提供上只有两家时,报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可以比照询价方式采购。
第七章 签约与验收
第三十三条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条款不得与采购文件和供应商响应文件内容有实质性偏离。
第三十四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分别按下列情况,退回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一)在确定成交供应商后五个工作日内,退回未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二)在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退回成交供应商提交的保证金。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的,按合同约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要求按甬采购办[2003]136号《宁波市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暂行规定》执行。
采购人组织对供应商履约验收的,双方应按规定完成验收工作。如有异议不能验收的,应提请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协商;协商未果的,提请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协调未果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对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藏匿或销毁。
第三十七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通过检查、现场监督、抽查调阅档案资料等方式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采购当事人应予积极配合。
第三十八条 供应商参加非招标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价格,不得高于同等条件下,相同项目该供应商的市场销售平均价格。
第三十九条 本规程由宁波市北仑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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