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政府采购信息网

宁波市北仑区政府采购招标采购方式实施规程

作者:宁波市北仑区财政 发布于:2005-10-20 14:15:00 来源:北仑区招投标中心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招标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政府采购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政府采购招标方式采购货物和服务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的政府采购招标方式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

  第四条 政府采购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 招标委托

  第五条 采购人在办理委托前,应编制详细的采购需求书。

  采购需求书包括采购预算(一般应包括市场参考单价)、商务要求、技术需求和服务要求等。商务要求包括合格投标人条件、交货期、货款结算方式、履约保证金、货物安装调试、检验及验收、保险以及争端的解决等;技术要求包括采购项目名称、数量、技术规格、质量保证等;服务要求包括产品配送地点、质保期、售后服务等。

  采购需求书中不得列入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商务、技术条款;不得列入某一品牌特有的规格技术标准及其他有违公平竞争的条款,不得以不合理的注册资本金、销售业绩以及资格条件(含特别授权条款)等条款对潜在供应商实行歧视或差别待遇。

  第六条 采购人应当根据宁波市政府采购目录,按以下原则确定采购代理机构
  (一)采购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通用类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
  (二)采购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部门集中采购类采购项目,或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列举之外,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符合财政部[2004]18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不符合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七条 采购人应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收取代理费的标准等。

           第三章 组织招标 

  第八条 下列条件之一的采购项目,除法律法规要求保密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发布招标信息预告,就采购标准是否有倾向性、歧视性征集潜在供应商意见。
  (一) 对有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项目;
  (二) 市、区以上重点建设项目;
  (三) 政府采购项目金额1000万元以上,技术要求复杂的项目;
  (四)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应当进行招标信息预告的其他采购项目。

  招标信息预告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名称;项目名称、用途、数量、规格、技术要求和交货日期;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潜在供应商公正、合理的意见应予采纳。

  第九条 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的用户需求书依法编制招标文件。

  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采购人提供的用户需求书后,应当及时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投标邀请、投标人须知、评标方法、评标标准、评标细则及无效投标条款、采购需求书、合同条款及格式、投标书格式。

  招标文件要充分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制造商和代理商,商务、技术和服务等条款的要求不得有倾向性和歧视性。

  货物或服务类采购项目,技术指标或供应商的资质应当有三个以上品牌或三家符合资质要求的供应商完全响应。同一品牌的产品可有多家代理商参与竞争,但只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 

  第十条 下列条件之一的采购项目在编制招标文件过程中,应当进行招标文件论证:
  (一)招标信息预告期间,潜在供应商对采购标准有质疑的;
  (二)市、区以上重点建设项目;
  (三)政府采购项目金额1000万元以上,技术要求复杂的项目;
  (四)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应当进行招标文件论证的其他采购项目。

  招标文件论证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三人以上单数,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论证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论证小组主要对招标文件中投标人资质条件、商务条款、技术指标参数、评标标准及办法等进行论证,并出具书面论证意见,确保潜在供应商之间的公平竞争。
 



  第十一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后提交采购人审核,采购人一般在收到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经确认后,采购代理机构应按财政部[2004]19号令《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及市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采购信息招标公告

  实施邀请招标的采购项目,资格预审的程序及投标人条件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中明确,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公布的资格预审程序及资格条件,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并将资格审查结果公告或函告所有参加资格预审的供应商。

  供应商通过资格预审,不影响之后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初审中资格性审查的效力。

  第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登记备案。招标文件的售价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需进行澄清或修改的,应在规定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供应商收到澄清修改文件后,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澄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澄清或修改时间不足15天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征得已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同意并书面确认后,可不改变投标截止时间。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十五条 实行招标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原则上在开标前1个工作日内组建,专家成员一般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门认可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派代表(原则上派监察人员)到现场监督抽取专家过程。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应向负责抽取专家的机构出具书面函件。评标委员会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特殊的采购项目,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门批准可直接确定专家成员。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采购人代表由采购人书面授权确定。

  招标文件征求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采购人代表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第十六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地点和截止时间前,接受投标人递交的密封完好的投标文件。

  第十七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一)开标会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主持。
  (二)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到点时,主持人应当宣布投标截止时间已到,以后递交的文件一律不予接受。
  (三)主持人宣读开标大会会场纪律。
  (四)开标时,应实行现场监督。现场监督人员应当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内控监督人员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的派出人员。

  其中:单个采购预算项目超过50万元或批量采购预算超过100万元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通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参加;单个采购预算项目或批量采购预算超过1000万元的政府采购项目,除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外,还应通知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参加。

  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不参加开标大会。

  (五)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应由投标人代表或公证机关人员确认并当众拆封,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当众唱标。

  (六)开标会记录人应在开标记录表上记录唱标内容,并当场公示。如开标记录表上内容与投标文件不一致时,投标人代表须当场提出。开标记录表由记录人、唱标人、投标人代表和有关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评标会场组织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一)宣读评标纪律。组织评标工作的人员应在评标前宣读评标纪律,并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工作人员签字确认。依法应该回避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二)评标现场监督。评标时,应实行现场监督。现场监督人员应当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内控监督人员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审计机关。

  其中:单个采购预算项目超过50万元或批量采购预算超过100万元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通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参加;单个采购预算项目或批量采购预算超过1000万元的政府采购项目,除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外,还应通知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参加。

  (三)评标委员会评标与出具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评标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依法出具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按采购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一致认为招标文件表述不明确或需说明的其他事项,可请采购人代表或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解释说明,但不得发表带有倾向性或其他影响评审公证性的意见。

  (四)投标人的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五)参加评标会议的所有工作人员应当对评标过程和评标结果保密。

  第十九条 采购人一般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依法确定中标供应商。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将中标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依法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属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采购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应同时向采购人发出招标结果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有质疑和投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及程序处理。

          第五章 签约与验收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条款不得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内容有实质性偏离。

  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采购人应将采购合同副本送采购代理机构归档,采购合同有关备案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完成。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分别按下列情况,退回投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一)在确定中标供应商后五个工作日内,退回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二)在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退回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的,按合同约定办理;
  (三)在投标有效期内不能确定中标供应商的,在投标有效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退回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要求按甬采购办[2003]136号《宁波市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暂行规定》执行。

  采购人组织对供应商履约验收的,双方应按规定完成验收工作。如有异议不能验收的,应提请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协商;协商未果的,提请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协调未果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对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藏匿或销毁。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通过检查、现场监督、抽查调阅档案资料等方式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采购当事人应予积极配合。

  第二十七条 供应商参加招标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价格,不得高于同等条件下,相同项目该供应商的市场销售平均价格。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由宁波市北仑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