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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市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实施意见

作者:丹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于:2005-10-25 10:21:00 来源:丹阳市政府采购

  为了进一步规范采购单位的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就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工程类项目实施政府采购提出如下意见:

  一、 实施范围
  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和驻丹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或部分财政性资金,采购镇江市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当年颁布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包括:园林绿化工程;市政工程;文教、卫生、体育等公益设施工程;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

  二、操作程序
  (一)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上述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应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再填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表(年初部门预算编制时一并进行)。

  (二)采购单位在具体实施工程项目时,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采购单位依据市政府批文及政府采购预算表等有关资料,到市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委员会办理工程项目立项(可研)审批手续。

  2、采购单位根据市政府批文、年度采购预算和项目立项(可研)批文,按照政府采购申报程序填报政府采购项目申报表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地址:市财政局二楼政府采购中心;联系电话;6519245),由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通知采购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3、采购单位工程项目预算资金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其中:装修、修缮房屋建筑物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后,必须委托市建设招投标办等相关机构组织公开招标。招标结束后,负责招标的部门必须将招标结果(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复印件)及时报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4、采购单位工程项目预算资金在100万元以下20万元以上的,装修、修缮房屋建筑物工程预算资金5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的,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后,必须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规条例组织集中采购

  5、市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政府采购项目申报表、政府采购中心或招投标办出具的中标通知书等资料,办理施工许可证等手续。 
    
  (三)资金拨付          
  工程类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办理拨款。   
      
  三、监督管理
  市各职能部门应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加强协调,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我市工程类政府采购工作。

  市发改委要严格建设项目审批,对项目招投标工作要进行专项稽查。

  市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部门预算的规定,审核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申报表,严肃采购计划。加强对项目资金跟踪管理,对超预算的工程项目不予追加资金。

  市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工程建设程序管理,加强工程施工安全质量的监督,对违反工程建设有关规定的,依法查处。

  市监察机关,财政、审计等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能。同时,对采购单位违反政府采购程序实施采购的,要依法追究采购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本实施意见自二○○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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