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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零星办公自动化及电器设备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

作者:焦作市政府采购管 发布于:2005-11-10 11:17:00 来源:焦作市财政局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节约采购成本,及时满足采购单位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协议供货,是指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统一确定政府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及其所供产品的品名、规格型号、价格或优惠率、供货期限、服务承诺等内容,并以承诺书的形式固定下来,由采购单位在供货有效期内按照有关程序自主选择中标供应商及其产品的一种采购形式。

  第三条  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制订协议供货范围及相关管理办法,并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公开招标事宜。

  第四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采购纳入我市政府采购目录范围之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零星办公自动化及电器设备,且一次性单批采购预算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实行协议供货制度。各县(市)区实行协议供货的商品范围及限额标准由各县(市)区财政局根据本地情况自行确定。

  第五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协议供货的商品范围包括:台式计算机、笔记本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多功能一体机(计算机网络工程项目除外)、空调机(大型中央空调等制冷设备除外)、电视机、摄像机、照相机以及其它按规定实行协议供货制度的零星办公自动化及电器设备。

  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应根据我市政府采购管理工作需要,对实行协议供货的零星办公自动化及电器设备的范围适时予以调整。

  第六条  采购单位采购第五条所列协议供货商品时,先按规定程序到各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落实采购资金,再按就近方便原则,到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确定的协议供货商品价格信息查询点,自主选择中标协议供货商的中标产品,同时,鼓励采购单位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但采购协议供货范围之外的商品或单批采购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办公自动化及电器设备,仍按集中招标方式采购。严禁将同一采购项目化整为  零,规避集中招标采购。

  第七条  协议中标供应商的有效期原则为一年。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对协议供货有效期进行适当延长或缩短。

  第八条  本协议供货管理办法适用于年初财政部门批复各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中已安排的零星办公自动化及电器设备且又无法实行集中招标采购的项目。凡未列入当年单位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一律不予采购。因特殊情况确需采购的,必须按照规定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

  第九条  市直单位采购零星办公自动化及电器设备时,应先填写《焦作市政府采购商品计划明细表》,到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落实采购资金。为方便用户,有条件的单位可通过网上或传真方式落实。

  第十条  采购资金落实后,采购单位可根据本单位采购货物的具体参数型号,按照就近方便原则到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或市政府采购中心所设立和管理的协议供货商品价格信息库中自主选择所需商品并确定协议供货商。

  第十一条  采购单位选择好协议供货商品和供应商后,由主办人员现场填写《焦作市零星办公自动化及电器设备协议供货商品确认书》,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或市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复核无误后,向其选定的协议供应商出具《焦作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通知书》,并通知中标供应商依据《焦作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通知书》的要求,主动上门与采购单位签订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并按中标的价格优惠幅度、服务承诺向采购单位提供中标产品和各项售后服务。该通知书一式四份,中标供应商、采购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和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各留存一份。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文本一式三份, 中标供应商、采购单位、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各留存一份。其中中标供应商凭合同供货,采购单位凭合同验收、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要凭合同和有关资料办理付款手续。

  第十三条  零星办公自动化及电器设备协议供货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办法。采购单位用自筹资金安排的协议供货政府采购项目,要提前将采购资金转入市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特殊情况,需经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并凭批准手续到采购单位会计工作站或财务部门办理有关付款手续。

  第十四条  中标供应商按照合同供货,经采购单位验收合格后,填写《焦作市政府采购资金国库支付申请表》或其它手续,申请采购单位办理相关货款支付手续。

  第十五条  凡需在国库集中支付的协议供货款项,付款申请表经采购单位确认后,连同协议供货通知书、发票、合同等有关资料送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由其代办有关国库支付货款手续。

  第十六条  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各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必须在每月5日前,按统一格式的价格信息表,向市政府采购中心报送其中标设备当月价格信息;每周日中标供应商可对其价格信息进行修正。协议供货中标设备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如统一调价、调整产品配置及出新机型等,中标供应商必须在一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采购中心报送相关信息。市政府采购中心应在半个工作日内及时将修改的信息录入协议供货价格信息库,以保证各查询点及时正常使用。但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无论出现生产厂家价格调整或出新机型及替代产品等,各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对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商品的价格折让幅度不得低于投标时公开承诺的折让幅度。

  第十七条  各采购单位有权监督各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执行协议供货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价格优惠幅度、供货日期、服务承诺等,并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理合同纠纷。同时,要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不得无故拖延验收和办理各种付款手续的时间,不得向供应商提出超出协议供货范围以外的其它不合理要求。确因工作需要变更所选产品参数型号或数量的必须到原签发协议供货通知书的部门重新办理新的协议供货手续,采购资金超出原资金预算数额的,须到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重新落实采购资金,否则不予办理变动事项的付款手续。

  第十八条  对协议供货过程中出现的违规问题,采购单位和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均有权利向焦作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对有效的投诉,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理。

  第十九条  采购单位如违反本规定擅自采购零星办公自动化及电器设备或先采购后补办有关采购手续的,财政部门将拒绝办理有关货款的支付手续,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因付款问题引起的法律责任,由采购单位自负。

  第二十条  对发生违约行为的协议供货供应商,经查证属实的,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将根据情节轻重对其进行下列相应处罚。
  (一)按照比例没收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
  (二)按照中标金额比例处以罚款;
  (三)取消协议供应商资格;
  (四)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对违规供应商所做出的处罚决定,可以在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二十一条  中标协议供应商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出现两次未按规定时间、要求报送价格及其它信息的,将取消其协议供应商资格。

  第二十二条  被处以取消协议供应商资格以上处罚的中标协议供应商,其履约保证金将予以没收。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全市协议供货有效期内各中标供应商价格信息的管理和发布工作,并协助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做好对零星办公自动化及电器设备协议供货的其它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供货管理办法实行市县联动,资源共享。各县(市)区行政事业单位采购零星办公自动化及电器设备可到各县(市)区采购办管理的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价格信息库中直接查询和选购,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县(市)区财政局参照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另行制订,并报焦作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零星办公自动化及电器设备协议供货制度的执行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从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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