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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市级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南京市财政局 发布于:2005-11-10 12:35:00 来源:南京市政府采购网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行为,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江苏省省级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下称采购人)全部或部分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和预算外资金),采购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采购人自用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委托市级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承担的公共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分散采购,由采购人依照有关法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级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立项、规划、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手续。

  第五条  市财政局是市级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拟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审批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对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等。

  第六条  采购人负责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的立项、报批等手续,做好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属于采购人自己使用的集中采购项目,采购人还应提出功能性和使用性需求,协助市级集中采购机构做好集中采购工作。

  第七条  市级集中采购机构根据采购人委托办理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事宜。包括:拟定采购方案、编制采购文件、发布采购信息、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核、组织现场踏勘和答疑、拟定评标办法、组织开标、评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

  第八条  市级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人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属于采购人自用的集中采购项目,采购人应于采购实施前,制定政府采购计划,并通过政府采购网络管理系统申报,经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委托市级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第九条  市级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包括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达到省政府规定的招标规模标准以上的,必须采用招标采购方式。招标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按照省、市政府规定的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执行。

  招标规模标准以下的项目,可采用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方式。

  第十条  市级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中标等有关采购信息,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在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同时发布。

  第十一条  市级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将合同副本报市财政局备案。属于施工项目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还应当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送市建设委员会备案,并办理发包等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市级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人应当按规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支付。

  第十三条  市级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确实要超出原批准预算的,必须由采购人按规定程序报批并落实资金来源后再执行。

  第十四条  市级集中采购机构、部门集中采购的采购人和市有关交易中心应按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的要求,定期向市财政局提供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信息统计报表。  

  第十五条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实施建设工程采购活动中,应主动接受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建设委员会、市监察局、市审计局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  市级集中采购机构、部门集中采购的采购人根据本办法制定建设工程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操作流程,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八条  区、县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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