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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作者:江苏省财政厅 发布于:2005-12-09 10:23:00 来源:江苏政府采购网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水平,根据《政府采购法》及财政部第18、19、20号三个部长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的对象和主要内容

(一)考核对象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二)考核内容
政府采购的规模与范围、政府采购监督与管理、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政府采购宣传、培训与调研、综合材料的报送及其他等五个方面,共14条(详见《江苏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考核测评表》)。

二、考核的方法和要求

(一)考核方法
考核采取定性与定量、自查和核查相结合办法进行。

(二)考核要求
1.自查。每年2月底前各市按本办法要求就上一年度政府采购工作按考核测评表的内容和要求逐项自查评议,将自查考核及得分情况于3月15日前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
2.考核与检查。各市按规定上报省级的有关情况、省财政厅不定期的检查考核情况均作为对各市考核的依据。
3.考核结果的确定。根据各市的自查情况,结合平时的考核检查记录,核准和认定各市的分值,确定考核结果。

三、考核结果的公布
考核结束后,将及时公布考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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