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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安厅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作者:江苏省财政厅采购 发布于:2005-12-09 10:30:00 来源:江苏政府采购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促进廉政建设,保证部门预算的顺利执行,加强财务支出管理,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省财政厅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单位(含直属单位及经费纳入厅财务管理的单位,下同)以购买、租赁、委托和雇用等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为政府采购作准备的产品试用、联合开发等行为,纳入政府采购管理。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项目,包括物业管理服务、软件开发、维护维修以及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的涉案财产评估、经济案件审计查证、基建工程造价审计、企事业单位清算、资产评估等。

  本办法所称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人员,包括采购机构和项目主办单位的相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各单位使用财政预算内、预算外、自筹等各种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经省财政厅批准实施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的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竞争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努力实现采购行为规范、廉洁和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的目标。
 
  第五条省公安厅政府采购工作在省财政厅指导、管理和监督下进行。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为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省公安厅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审核确定各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审议各项重大项目的招投标文件,监督规范招投标行为,审定中标结果等,并对市、县公安机关使用公安业务费和涉及公安建设的政府采购工作进行指导、监督。领导小组组长由厅长兼任,副组长由分管监督和财务工作的厅领导兼任,成员由厅纪委(监察室)、科技处、审计处、后勤管理处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厅采购办),后勤管理处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后勤管理处国资科,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派员参与工作。

  第七条厅采购办负责组织、协调、实施省公安厅所有政府采购工作;指导、监督直属单位和各地公安机关相关的政府采购工作;拟定相应的政府采购程序和具体实施办法;负责全厅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的编制、审核、汇总以及资金结算等工作;统一组织、协调、监督政府集中采购的计划编报、需求委托、开标、评标等活动;会同有关主办单位组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统一组织实施由省财政厅授权的部门集中采购和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之外、限额标准以上由省公安厅自行组织的政府分散采购招投标工作;监督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组织项目验收。
 
  第三章 采购范围
 
  第八条凡列入年度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由省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年度集中采购目录之内,有保密和特别技术要求的特殊警用装备器材,经省财政厅批准,由厅采购办指定专人组织部门集中采购。具体范围和标准,按省财政厅批复执行。

  第九条集中采购目录之外、各单位使用各种资金一次性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估价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货物、1万元以上的服务、5万元以上的工程,均由厅采购办按照政府采购的原则和要求组织采购。
 
  第四章 采购方式及运用

  第十条政府采购一律采用法定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和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采购,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凡不涉及公安工作秘密,单项或批量合同估价在50万元以上的货物采购和租赁采购,合同估价在30万元以上的服务采购,合同估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邀请招标采购,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3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适用于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或者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总价值比例过大的项目。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直接与3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适用于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紧急需要;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项目。

  询价采购,是指对3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适用于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项目。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向特定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适用于因涉及国家秘密等原因只能向唯一供应商采购;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向其他供应商采购;必须保证与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项目。
 
  第十一条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按规定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其他具备条件的项目也应尽量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由厅采购办书面报省财厅批准,严格遵循各种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和程序,其中单一来源采购应由主办单位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书面向厅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请示,并对其理由、依据、预算金额等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二条为政府采购作准备的产品试用、委托或者联合开发等应由主办单位事先书面请示,经厅采购办审核后报分管厅领导和厅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选择试用产品和开发单位,应经过调研论证、多方比较,形成充分竞争,具备条件的应参照政府采购方式实施。未经批准实施的试用产品和委托、联合开发行为,不能作为确定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理由和依据。

  第十三条政府采购的定标采用合理低价原则或综合评分等方式。合理低价原则,即供应的货物、服务完全符合采购方要求且报价最低者为中标候选人;综合评分方式,即全面考虑技术的先进性、报价、工期、售后服务等因素,集体评分确定中标候选人。具体适用由厅采购办会同主办单位研究确定或报领导小组审定。

  涉及国家秘密的采购事项,实施中要坚决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不同方式的政府采购的办结时限由厅采购办会同主办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实际需要提出,报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采购的程序和要求

  第十四条公开招标采购和邀请招标采购的程序和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省财政厅《江苏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公开招标监督管理规范》、《江苏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公开招标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竞争性谈判采购的程序和要求:由厅采购办组织有关专家和相关处室局责任人成立3人以上单数的谈判小组,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应从数据库中随机抽取。谈判小组对采购项目进行详细论证,提出竞争性谈判采购方案,明确谈判程序、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并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向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竞争性谈判邀请。谈判时,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体与各供应商逐家进行,参与谈判的任何一方和全体人员都必须遵守保密要求。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日期内提出最后报价。谈判小组根据报价和评审情况提出成交候选人,由厅采购办报领导小组审批确定,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第十六条询价采购的程序和要求:由厅采购办会同主办单位成立询价小组,向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询价单,询价单应详细说明采购项目的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售后服务承诺等要求;供应商对询价单提出报价,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并密封交厅采购办,厅采购办应妥善保管;询价单回收截止日24小时内,询价小组全体成员进行现场拆封,经充分论证评比,由厅采购办按照符合需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或报领导小组审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供应商。

  第十七条单一来源采购的程序和要求:由厅采购办会同主办单位成立单一来源商务谈判小组,向唯一供应商发出询价单,询价单应详细说明采购项目的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售后服务承诺等要求;供应商提出报价并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商务谈判小组根据报价等情况与供应商进行谈判确定成交价,并由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厅采购办根据报价及商务谈判情况确定或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章 政府采购中各相关单位的责任和工作流程 
 
  第十八条厅采购办各成员单位和采购项目的主办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商,形成既密切协作、又互相制约的工作机制。采购项目的主办单位负责提出并充分论证建设方案和技术需求、监督控制项目质量、报批签署并具体执行采购合同、进行项目初验并提出终验申请,协助厅采购办编制招标文件、参与开标评标等工作。后勤管理处负责厅采购办的日常工作,具体组织实施本办法第七条的各项工作。厅纪委(监察室)负责对政府采购的全过程实施监督,对相关投诉举报进行调查。科技处负责科技建设项目政府采购过程的质量监督,参与项目的论证、开标、评标、合同签订、合同履行、验收等。审计处负责政府采购的相关合同价格、工程结算和决算等审计工作,包括审核招标文件,参加开标、评标,参与项目验收等。
 
  第十九条省公安厅各年度政府采购工作要加强计划性,坚持精打细算、量入为出、勤俭办事、厉行节约的方针,避免临时动议、仓促决策、杜绝损失浪费,并按以下流程和要求进行:

   (一)各单位在编报部门预算时一并编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由后勤管理处汇总编制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经厅党委批准后报省财政厅核准执行。编入预算的采购项目必须是经过充分调研论证,确有需要,条件成熟的项目。

   (二)各单位根据省财政厅核准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在每个月的12日前将下月政府采购计划报厅采购办。采购计划应详细说明需采购项目的名称、规格型号、技术参数、数量、预算金额、资金来源以及经办人和联系电话等,重大项目应有论证报告和上级有关部门的书面批复或厅领导的批示。项目建设和大型设备采购应在正式实施采购前两个月报送采购计划。

   (三)厅采购办对需由省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按月进行汇总上报,并做好与省级集中采购机构的协调、联络工作。

    (四)厅采购办对可以自行组织采购的项目,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采购,并将有关材料报省财政厅备案。

    (五)各主办单位会同中标单位草拟合同文本,按《江苏省公安厅合同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报批后,签署采购合同和廉政合同,并认真执行。合同履行中要切实负责,全面行使甲方的权力与责任,坚决维护省厅的合法权益,合同需要变更的,应按规定请示报告。

    (六)厅采购办对所采购的货物或项目组织验收与发放,并按规定进行国有资产登记。主办单位或使用单位对供应商履行合同后续条款、提供售后服务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向厅采购办反馈。

    (七)厅采购办按季向省财政厅上报自行组织的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

    (八)因特殊情况下的紧急业务需要,对年度采购预算之外的采购项目,由主办单位书面说明理由、依据、预算金额和需求等,按调整部门预算的程序和权限报批后,由厅采购办采用快捷的采购方式组织实施。
 
  第七章 廉政规定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所有单位、人员都要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政府采购,严格执行各项廉政规定,规范采购行为。严禁利用职务上的影响和便利乱拉关系,以权谋私,搞权钱交易;严禁要求供应商为个人办私事,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供应商为个人及亲属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严禁向供应商及其工作人员借用汽车等交通工具、手机等通讯工具、货币资金、电脑等财物;严禁私下接触参与竞标的供应商和潜在投标人,不得收取供应商或中间人的回扣、佣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好处;严禁擅自向外界透露有关政府采购的信息,泄露招标项目预算、标底、投标人、评标委员会组成等情况;严禁接受供应商安排的宴请、娱乐、旅游等非公务活动;严禁由供应商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一切费用。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厅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查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厅财务部门按财政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相关资金: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单位、人员违反廉政规定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而未采用或者由于未公开采购信息而不能形成竞争的;未经批准增加政府采购预算的;质量验收不符合标准的;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采购事务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的;单一来源采购的依据和理由不能成立的;供应商之间发生串标、陪标等行为损害省公安厅利益的;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发生违反《政府采购法》、《采购廉政合同》和有上述情形之一的,除按有关规定和《采购廉政合同》追究责任外,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省公安厅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厅采购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江苏省公安厅机关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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