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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房山区政府 发布于:2005-12-14 10:39:00 来源:房山信息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政发〔1999〕31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政府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发改〔2004〕24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财筹资金拨款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房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发改委)是本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本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区审计局对本区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其它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区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遵守规范、效率、监管、透明原则。 

  第五条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建设项目: 
  (一)区级政权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政法机关、人民团体的基础设施项目; 
  (二)城乡基础设施项目; 
  (三)环境保护、新资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项目; 
  (四)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 
  (五)对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经济结构调整具有重要作用的产业项目; 
  (六)区政府确定的其它项目。
 
  第六条  对本规定第五条所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根据不同的项目性质,政府投资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投入。 
  (一)对市级政府直接举办的没有直接经济收益的非经营性项目,采取直接投资的方式进行投入。 
  (二)对市级政府直接举办的有一定直接经济收益但预期收益不足以弥补投资成本的准经营性项目,主要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对企业举办但根据产业政策需政府扶持发展的产业项目,也可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 
  (三)对本区公益性和基础设施项目,主要采用投资补助方式投入。原则上投资补助总额累计不得超过项目建设投资的30%。 
  (四)对企业举办的有直接经济收益但根据产业政策需要扶持发展的产业项目,除按本条第二项规定进行资本金注入方式进行投入外,也可采用贴息方式进行投入,但贴息支持时间不超过3年。 

  第七条  符合《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市政府89号令)                            
                                                                                                        
  第八条规定规模、标准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均应进行招标,招投标执行《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的规定。

  第二章  项目的提出、筛选、决策

  第八条  项目的提出遵循以下原则: 
  (一)规划先行原则。申请政府支持的项目必须符合房山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房山区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房山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领域建设规划; 
  (二)突出重点原则。根据市发展改革委的相关政策,确定本区内政府投资重点领域; 
  (三)优先排序原则。根据市政府投资各行业规模、项目轻重缓急和建设条件,按地区、行业、项目优先排序; 
  (四)均衡性原则。为保证城乡均衡、协调发展,项目提出应统筹兼顾; 
  (五)切合实际,考虑需要与可能原则。 

  第九条  项目的提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市、区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符合区域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 
  (三)符合土地、水、能源(主要是电力)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的要求,有利于促进环境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四)符合社会公众利益,有利于改善居民生产生活条件; 
  (五)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有巨大带动作用,在建或年内急需开工建设的项目; 
  (六)项目建设条件较为成熟,符合规划和土地利用条件,能够正常履行前期各项审批手续,除市政府补助投资以外,自筹资金能够落实的项目。
 
  第十条  项目的提出执行以下程序: 
  (一)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储备制度。各建设单位根据本规定第八条和第九条的原则和条件于本年度上半年提出下年度申请市政府投资项目库入库项目,纳入区项目储备库。对未纳入区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申请市政府投资。 
  (二)区发改委按照申请市政府投资项目要求的原则、依据和条件对入库项目进行筛选。对储备库中规划、土地等建设条件成熟、投融资方案基本落实(除政府投资外,其它投资已经落实)的项目,由区发改委于6月底前提出下年度申请使用政府投资项目安排初步意见,报区政府专题会议审定同意后,启动项目前期工作。对有特殊情况临时需要政府投资的项目,经区政府专题会议批准,可追加纳入项目储备库,并立即启动前期工作。
 
  第十一条  对于本年度已做好前期准备工作,但未能安排的项目,转入下一年度优先支持项目。 

  第十二条  对于市政府投资支持的应急性、救灾性、临时性的项目,按照市发展改革委要求,另行组织申报。



  第三章  项目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根据不同的资金投入方式,采取不同的项目管理制度。 
  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要按本规定的程序由区发改委向市发展改革委报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安排年度投资计划,组织建设实施,办理竣工验收和产权登记。 
  对采用投资补助、贴息方式进行投资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区发改委向市发展改革委报批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三)项目名称、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四)项目建设选址和用地面积的初步方案; 
  (五)项目总投资匡算、资金筹措和还贷的初步方案; 
  (六)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预测,包括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 
  (七)环境影响、交通、文物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消防、能源和水资源消耗等初步分析; 
  (八)建设进度初步安排; 
  (九)结论。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在向区发改委报送项目建议书时,应附送以下文件: 
  (一)规划部门的规划意见书或规划征求意见复函; 
  (二)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环境保护部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的批复; 
     (四)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应提交的其它文件。 

  第十六条  区发改委对项目进行审查,综合平衡后做出是否上报市发展改革委的决定。对于不上报的项目,应书面通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区发改委应在项目上报前通过公示、专家评议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七条  区发改委在审核项目建议书时,如涉及其它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按照有关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审批的期限规定,向区发改委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委托有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提出的可行性和依据; 
  (三)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 
  (四)项目建设选址; 
  (五)环境保护和能源、资源消耗等; 
  (六)项目外部配套建设条件论证; 
  (七)劳动保护与卫生防疫、消防等; 
  (八)项目总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落实情况; 
  (九)招标方案; 
  (十)风险管理方案; 
  (十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十二)项目建设周期及工程进度安排; 
  (十三)对于项目建议书批复中规定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要提出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 
  (十四)对于项目建议书批复中规定须政府投资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项目,要提出股权结构和利益分配方案; 
  (十五)结论。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在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附送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应提交的其它文件。 

  第二十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按批准的招标方式,通过招标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方案概算要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所确定的规模和标准进行限额设计,并由区发改委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初步设计方案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总投资概算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总投资估算的3%,初步设计方案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面积的5%,否则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批。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申请政府投资补助或贴息的,应向区发改委提出资金申请报告,由区发改委报市发展改革委批准。 

  第二十二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的基本情况; 
  (二)项目的资金情况,包括资金来源和到位情况等; 
  (三)项目申报的理由; 
  (四)项目实施后的社会、经济评价和效果预测。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向区发改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时,应同时附送以下有效文件: 
  (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二)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影响分析报告批复; 
  (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审查意见; 
  (四)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含规划意见书、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对申请贴息的项目已使用贷款的,应提供贷款银行的付息单; 
  (六)根据国家、北京市和本区规定应提交的其它文件。 

  第二十四条  对前期手续齐全、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区发改委申报 政府投资计划,由区发改委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申报政府投资计划应具备以下条件: 
  政府投资以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建设项目应已批准初步设计概算或新开工计划,并且已按照市发展改革委核准的招标方案开展了招标投标工作。 
  政府投资以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投入的,建设项目应已通过评审且批准资金申请报告,并已按照核准的招标方案进行了招标,完成了项目前期工作或已开工建设,   自筹资金已经到位。对安排国家补助项目地方配套资金的,国家补助资金应该已经到位。对贴息项目,贷款银行应已经通过招标确定,并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固定资产贷款付息单。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计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 
  (二)续建、新开工和拟安排项目的名称、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额、累计安排资金额、本年度投资额; 
  (三)投资补助、贴息项目,应说明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文号; 
  (四)其它应说明的情况。



  第四章  项目建设实施管理

  第二十六条  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的政府投资项目,适用本章规定的项目建设实施程序。 
  使用政府投资补助和贴息的项目,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符合《房山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房政办发〔2005〕51号)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按该办法的规定执行。有特殊情况不能实行代建制的,区发改委应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和投资控制进行全过程监督。 
  对其它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也应选择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工程建设实施。 

  第二十八条  使用资本金注入方式的经营性项目,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正式成立项目法人。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实行监理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根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建设。对因水文、地质等原因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编制变更设计说明,按照原审批程序报原审批单位审批。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当于六个月内编制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经区发改委和区财政局备案后报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审批,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五章  项目后评价

  第三十二条  项目后评价的目的是通过对项目的全面总结,对项目产生的实际效果与决策时预期的目标进行比较,从差异中发现问题,吸取经验教训,以便提高决策和管理水平,提高投资效益。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进行项目后评价的必备条件: 
  (一)根据批复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设计文件等全部建成并通过竣工验收; 
  (二)根据项目特点,必须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营管理实践。 

  第三十四条  区发改委下达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通知后,由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根据通知要求,组织承担本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监理、运营、管理、审计等有关部门、单位以及乡镇政府的有关人员参加,共同开展工作。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由区发改委组织审查,并将修改后的报告连同审查意见报区政府备案。 

  第三十五条  项目后评价报告的编制、审查应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项目后评价的方法应采用综合比较法,开展影响评价、效益评价和过程评价。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指定专人建立项目跟踪管理系统和定期检查制度,并逐步完善各阶段的管理机制。自建设项目立项(即项目建议书批准)开始即填写“建设项目管理卡”,并建立决策、设计、施工、运营各阶段的技术经济档案,为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积累完整的技术经济资料和数据。 

  第三十七条  项目后评价报告的编制根据项目特点,参照相关行业标准执行。 
报送项目后评价报告时必须将下列文件作为附件: 
  (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项目批准文件; 
  (三)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文件; 
  (四)设计批复文件; 
  (五)工程概预算文件; 
  (六)合同订立文件; 
  (七)施工阶段重大问题的请示及批复文件; 
  (八)监理文件; 
  (九)工程验收报告; 
  (十)审计后的工程竣工决算文件。 

  第三十八条  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的编制、审核、审查费用由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自行解决,可列入项目投资概算,在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  区发改委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网站和信箱。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建设和运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四十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区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投资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资质认定单位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取消其相关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并由区监察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区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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