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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威海市财政局 发布于:2005-12-19 11:08:00 来源:威海政府采购网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的社会监督管理,进一步增强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监督制约机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威海市政府采购的管理工作实行特邀监督员制度,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是指接受威海市财政局聘任,对威海市政府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反馈意见和提出建议的人员,特邀监督员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特邀监督员从市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中产生,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并坚持回避原则。

  第四条 特邀监督员要关心和支持政府采购工作,热心监督工作,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对政府采购相关的政策、法规和业务较为熟悉;身体健康,能适应监督工作需要。
  经组织推荐并征得本人同意,由威海市财政局向其颁发《威海市政府采购监督卡》;特邀监督员名单在威海政府采购网公布。
  特邀监督员的日常联系工作由威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

  第五条 特邀监督员每届聘请20人;每届任期根据情况为二至三年,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意愿可以续聘,因自身原因或不适宜履行职责的,市财政局可提前解聘。

  第六条 特邀监督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政府采购有关工作会议,了解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安排和部署,听取工作情况通报;
    (二)参加政府采购研讨和学术交流活动,宣传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有关程序等;
    (三)根据监督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政府采购政策、法规、文件和资料;
 (四)对重大的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现场监督;
 (五)对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对违反政府采购廉政制度的进行检举、反映;
 (八)对政府采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特邀参加政府采购投诉调查。

  第七条 特邀监督员应邀积极参加政府采购有关活动;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监督;遵守政府采购工作程序和规定;保守政府采购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八条 特邀监督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主动出示《威海市政府采购监督卡》;被检查单位和人员应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九条 市财政局半年召开一次特邀监督员会议。特邀监督员要向财政局通报工作情况,反馈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建议、意见和要求。

  第十条 对阻挠特邀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拒不接受监督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威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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