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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市级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乐山财政局 发布于:2005-12-20 14:31:00 来源:四川政府采购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减少采购环节,降低采购成本,方便采购单位,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有关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点采购是指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内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通用政府采购项目、大宗印刷、会议服务以及交通工具的保险、加油和维修等项目所实施的在一定时期内相对固定的政府采购行为。

  第三条 定点采购的具体项目由市财政局根据政府采购的工作情况确定。 

  第四条 市级政府采购项目定点供应商的确定,按照“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每年进行一次。 

  第二章 定点采购供应商的确定与管理

  第五条 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 
1、具有企业独立法人资格和采购项目所要求的企业规模。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完善的物流配送体系和售后服务队伍。 
6、具有履行政府定点采购项目相适应的设备、专业技术能力和维修能力或相适应的服务能力。 
7、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的确定: 
  定点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原则上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市财政局向市政府采购中心下达《定点采购项目委托书》,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定点采购项目的要求,制定组织实施方案,编制招标文件,经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发布招标公告,按规定进行招投标工作。招标工作结束后,在政府采购相关媒体上公布招标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在七个工作日内如无投诉,由市政府采购中心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定点采购协议。
 
  第七条 定点采购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1、采购项目的供应范围。 
2、采购项目的名称、规格、技术要求和服务要求。 
3、定点采购期间履约保证金的数额。 
4、资金结算办法。 
5、供应商对定点货物或服务的价格、质量和售后服务的承诺。 
6、供应商对定点采购项目的管理措施。 
7、供应商的联系方式。 
8、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的界定与处罚。 
9、其他事项。 

  第八条 为了方便采购单位、鼓励竞争,定点采购项目的定点供应商,应在三家(含三家)以上;货物、服务或市场来源单一的定点供应商根据行业特点可确定一家(含一家)以上。 

  第九条 经公开招标确定的定点供应商,市财政局授权市政府采购中心颁发《乐山市市级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资格证书、签订协议。各采购单位可在“四川省政府采购网”(www.sczfcg.com)和乐山市党政网上查询定点协议采购的货物、品牌、供应商、联系人、联系电话、采购协议等信息。 

  第十条 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应根据市场行情或变动情况,定期或及时将定点采购项目的规格、价格及服务内容等的变动情况通知市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或采购单位,不涉及商业秘密的货物或服务的价格变动情况应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公布。 

  第三章 定点采购项目的管理

  第十一条 定点采购项目实行定点协议供货(服务)制管理和集中采购管理。协议供货(服务)制管理指采购单位在采购金额5万元以下的定点采购项目时,采购单位直接组织相关人员就拟定采购具体项目的质量、价格和商家的服务,向三家以上定点供应商进行比选,确定最终比选结果后,与定点供应商签订合同,实施采购。验收合格后,采购单位在三日内填写《乐山市定点采购回执单》,交市政府采购中心监章(一式四联,第一联作为报账依据、第二联由市政府采购中心留存、第三联由采购单位留存、第四联由定点供应商留存)。《乐山市定点采购回执单》是采购单位申请支付资金和报账的必备依据。
  集中采购管理指一次性采购在5万元以上,而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单位应填写政府采购申请表,送市财政局(主管科)审核后,交市政府采购中心按规定实施采购。

  第十二条 市政府采购中心对《乐山市定点采购回执单》实行编号管理,根据《乐山市定点采购回执单》监督采购单位和定点供应商的采购情况,并于每月5号前(节假日顺延)将上月定点采购执行情况审查归集后,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作为对定点供应商业绩考核和统计的依据。

  第十三条 定点采购项目中汽车一次性维修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实行比选制度。单位汽车维修预算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单位填写政府采购申请表,送市政府采购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在市级汽车定点供应商中进行询价比选,择优选定最终服务商。采购单位对定点供应商维修的车辆验收合格后,在三日内填写《乐山市定点采购回执单》交市政府采购中心盖章。

  第十四条 定点采购项目中交通工具的保险和加油,采购单位不需填写《乐山市定点采购回执单》,由定点供应商于每月28日前,将单位定点采购执行情况归集后,按月送市政府采购中心。

  第十五条 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单位和市政府采购中心应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招标采购,不得化整为零实行定点采购。 

  第四章 定点采购资金支付的管理

  第十六条 定点采购资金由财政直接支付或采购单位直接支付。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实行按次结算或定期结算。
 
  第十七条 采购单位需用财政资金支付的定点采购项目,在货物或服务验收合格后,在合同规定的付款时间内,采购单位填写《预算单位用款计划申请表》,并将《乐山市定点采购回执单》(第一联)作为附件依据,同时送市财政局(主管科)审核、录入支付系统,市财政局(国库科)按规定程序下达额度,由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将采购资金支付给定点供应商。

  第十八条 采购单位用自筹资金支付定点采购的项目,在货物或服务验收合格后,在合同规定的付款时间内,到市会计核算中心填写《报账单》,并将《乐山市定点采购回执单》(第一联)作为附件依据。市会计核算中心审核是否有市政府采购中心印章、付款金额是否与回执单金额一致后,按规定程序将资金直接支付给收款人。

  第十九条 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在支付采购项目资金后三个工作日内,为采购单位出具《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市会计核算中心或采购单位按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采购单位要定期与市财政局、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核对定点采购支出账。 

  第二十条 采购单位因特殊原因,需要在招标确定的定点供应商之外采购的,须书面报市财政局同意后,方可实施采购。

  第五章 定点采购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定点采购项目的日常管理、负责对定点供应商的协议执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向市财政局和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定点采购项目的价格与服务信息。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除接受政府有关监督部门监督外,还应接受社会各界和采购单位的监督。市政府采购中心在“四川省政府采购网”(www.sczfcg.com)和乐山市党政网上公开定点采购供应商的名单、地点、服务项目和监督投诉的渠道。 

  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实行动态管理。市财政局会同政府有关监督部门、市政府采购中心和用户单位代表,不定期地对定点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的履约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按定点采购协议执行、服务不周、或经投诉处理后仍不纠正的定点供应商,可暂时中止定点采购协议;违约情节严重、或经三次以上的投诉处理仍不纠正的定点供应商,应终止定点采购协议,同时取消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的资格,收回《乐山市市级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的资格证书(挂牌),并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定点采购协议的规定赔偿损失;有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上述定点供应商的违约事项,由市财政局在政府采购相关的媒体上予以公布。经考核合格的定点采购供应商,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签定点采购协议。 

  第二十四条 采购单位负责对定点供应商提供的定点采购项目的质量进行验收和监督。对不符合质量要求、价格高于市场同类或不按定点采购协议执行的定点供应商,可以书面投诉。
投诉电话:市监察局4444444、市审计局2436570、市财政局2445029。 

  第二十五条 采购单位不按照定点采购协议的要求采购货物或服务的,由市财政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市财政局拒绝支付相关的采购资金,并按政府采购法律和法规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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