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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市级政府采购供应商准入管理办法

作者:庆阳市采购办 发布于:2005-12-29 17:28:00 来源:甘肃政府采购网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级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参与市级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行为,建立良好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根据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供应商均可进入市级政府采购市场:
(一) 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或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 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纳税记录; 
(三) 遵守国家的环保政策; 
(四) 遵守国家用工政策,无用工歧视倾向; 
(五) 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记录; 
(六) 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 
(七) 良好的售后服务和人员结构; 
(八) 特殊行业要具有相关部门颁发的证书。 

  第三条 凡需进入市级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应当向庆阳市政府采购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 庆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登记表; 
(二)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三) 销售许可证; 
(四) 专营或一级代理授权书文件或由省、部级机构批准的经销商资格证明; 
(五) 银行资信证明; 
(六) 庆阳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条 庆阳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对申请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分类管理,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布。 

  第五条 凡参与庆阳市市级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必须实行备案。

  第六条 供应商享有的权利: 
(一) 可参与市级政府采购活动,并可推荐参与全省政府采购大市场及各县区政府采购业务; 
(二) 可以及时获得政府采购信息; 
(三) 向庆阳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客观、真实地反映政府采购情况和投诉; 
(四) 庆阳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供应商应承担的义务: 
(一) 按照市级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二) 中标后,按规定与采购单位签订采购合同; 
(三) 严格按采购合同全面履约; 
(四) 庆阳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庆阳市政府采购办公室每年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年审,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资格,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布。 

  第九条 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采购无效,并取消其进入市级政府采购市场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给以处罚,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 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市级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的; 
(二) 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 
(三) 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或与其他供应商相互串通的; 
(四) 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五) 与政府采购单位或者集中采购机构违规串通的; 
(六) 开标后与招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七)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或其他违约的; 
(八) 向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单位等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九) 拒绝庆阳市政府采购办公室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十) 其他违反庆阳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规定的。
 
  第十条 本办法由庆阳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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