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市级政府采购工作运行规程及执行时限(试行)
作者:庆阳市采购办 发布于:2005-12-29 17:32:00 来源:甘肃政府采购网
为使市级政府采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落实与明确管理和执行机构的责任,根据《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市级政府采购工作的实际,特制订本规程。
1、采购单位根据采购需求和政府采购预算详细填写《庆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申请表》(以下简称“采购申请”),经采购单位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于每月1—10日集中报送采购计划。采购单位不得采取化整为零、分解整体项目、增加采购批次等手段规避集中采购。
2、采购申请经市会计核算中心或市财政局归口支出科室确认资金落实后送采购办,由采购办审核并在1—3个工作日内确定采购方式,经分管局长审定同意后,将采购计划下达给政府采购中心。采购方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由采购中心于采购计划下达后1—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并经采购办审核,分管局长审定同意后方可实施。
分散采购项目经采购办审批同意后由采购单位在预算金额内自行组织采购。
协议供货项目无需办理采购申请,采购单位可直接与协议供货定点供应商联系供货,采购合同于采购活动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送采购中心备案。
公务用车的维修、加油、保险采购项目由采购中心按照内部职责分工,确认资金落实后随时办理,不得超过1个工作日。公务用车维修预算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采购办要监督车属单位、采购中心、维修厂家(三家以上)共同确定维修项目及预算后方可维修。
3、县(区)联合采购实行委托人保证制。实施联合采购前,县(区)财政局作为各自辖区的委托人,必须向市采购办出具书面委托书,并于签署委托书之日起3日内,将采购资金汇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经市采购办审核确定采购方式后将采购计划下达给采购中心,由市采购中心组织采购。
4、采购中心接到采购计划后,按照职责由各科室办理前期准备工作,与采购单位联系确定采购项目的具体数量、规格、型号、用途、技术参数等,拟订采购实施方案。
5、 各种采购资料及实施方案(招标书)经采购单位和中心主任确认后,送采购办进行审核。采购办主要对评标办法和评分标准进行合理性、合法性审核,如发现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悖,应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采购中心修订完善;如确认无误,应在1个工作日内交采购中心进行信息公告。
6、采购中心根据采购办审批确定的采购方式和法定程序组织实施工作。 根据采购方式的不同,采购项目执行工作的时限(含前期准备工作时间)确定如下:
(1)公开招标采购项目总时限27-34天;
(2)邀请招标采购项目总时限37-44天;
(3)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总时限12-17天;
(4)询价采购项目总时限5天;
(5)单一来源采购项目总时限7-11天。
7、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中心及时督促采供双方按照中标通知书在1—2个工作日内签订采购合同,进行合同监证,并督促供应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承诺的时间供货。
8、集中采购项目由采购中心在1-2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必要时聘请相关部门的专家参与),并出具验收报告。协议供货项目由采购单位与供应商按照协议供货价格直接签订供货合同,采购单位负责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9、分散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自行订立合同并组织验收,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送采购中心备案。
10、供应商凭验收报告提出付款申请。资金结算的程序及需要提供的资料如下:
(1)集中采购项目,供应商需持中标公告、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原始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报采购办审核(重大采购项目需由分管局长审定签字)监证。
(2)协议供货项目,每月25-30号由供应商提供汇总单、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及原始发票,采购中心经办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审核签字确认后,报采购办复核监证。
(3)公务用车保险、加油支出,按月25-30号由供应商提供汇总单、原始发票及复印件,采购中心经办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签字,采购办在2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呈报分管局长审定后监证。
(4)公务用车维修项目,按月由供应商提供汇总单、原始发票及复印件,采购中心在10个工作日审核签字送采购办复核。采购办在3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呈报分管局长审定后监证。
(5)分散采购项目由采购办在1个工作日内审核(是否经过审批,是否与合同金额一致)监证,通知会计核算中心按程序报账。
11、会计核算中心在1—3个工作日内将采购资金直接支付给供应商。
12、 采购活动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采购中心需就采购实施过程和采购结果送采购办备案。内容应包括采购项目基本情况、采购方式、供应商报价、评标办法、中标供应商、合同履行验收结果等。
13、采购中心将有关项目采购资料根据中心文档管理规定整理成卷宗进行保管,并按月、分季度把有关数据准确统计,报中心主任、采购办、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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