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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加油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作者:内蒙古财政厅 发布于:2006-01-11 13:11:00 来源:内蒙古政府采购中心网

  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简称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加油管理,堵塞漏洞,节约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加油一律实行政府采购制度。

  第三条  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依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确定公务用车加油定点单位和价格,报自治区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公布,并代表自治区各直属行政事业单位与加油定点单位签订《内蒙古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加油协议》 (以下简称《定点加油协议》)。

  第四条  政府采购加油定点资格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重新确定,予以公布。

  第五条  政府采购定点加油站由加油定点单位确定。定点加油站要布局合理,设施齐备,服务优良,并具备持卡加油的相关管理功能。

  第六条  加油定点单位提供的各类油品价格均要低于市场零售价,在国家物价部门核定的市场零售价基础上确定一定的优惠额度。国家调整油品价格时,定点加油价格按额度做相应调整。若国家实行燃油税政策,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和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与加油定点单位协商,重新确定优惠办法,及时通报自治区直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并报自治区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部门内设的加油站,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审核,报自治区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可视同于政府采购定点加油站,只限为本部门公务车辆加油。其各类油品的价格,要执行定点加油单位对政府采购的优惠价格,并按照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的要求,按时报送相关统计资料。

  第八条  公务用车加油采用IC加油卡管理方式, IC卡办理程序如下:
  (一)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填写《内蒙古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加油登记表》  (以下简称《定点加油登记表》),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审核后,到公务用车加油定点单位办理公务用车加油卡。

  (二)每台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办理加油服务卡一张,卡上登记有单位名称、司机姓名及车辆牌照号等信息。服务卡与加油IC卡在加油时必须同时出示,定点加油站工作人员对服务卡牌照号与加油车辆牌照号进行核对,二者相符,方可加油。否则,不予办理加油业务。

  (三)各单位办理加油管理卡一张,负责对本单位定点加油帐户的管理。可另配公共加油卡,在特殊情况下,此卡可为本单位的任何车辆加油。

  第九条  加油卡在所有定点加油站适用,但只限于加油,不具有取款和加油外的其他购物功能,也不能在银行的其他各种自助服务终端上使用。

  第十条  加油卡因故撤消时,营业部负责将加油卡上的余额划人采购人指定的其他加油卡上。

  第十一条  加油卡办理免费,如在使用过程中加油卡损坏或遗失,持卡人凭单位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到业务部办理挂失和补卡手续。

  第十二条  加油车辆和加油金额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加油费用由各单位与定点加油站结算。使用预算拨款的,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第十三条  加油时以市场零售价刷卡计费,每季度末,加油定点单位核算后,将本季度优惠资金划入各单位指定加油卡上。

  第十四条  加油定点单位责任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合法经营,按章办事,自觉维护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利益。
  (二)严格执行《定点加油协议》,全面履行服务承诺,提供快捷、方便、满意的服务。自觉接受自治区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的监督和检查。
  (三)严格遵守价格优惠承诺,在办理加油业务时,不得收取《定点加油协议》规定外的其它费用。
  (四)确定具体定点加油站,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优先办理公务用车加油业务,对公务用车加油做到“服务热情、品质优良、优先加油”。
  (五)及时向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通报油品价格变化等方面的情况。
  (六)24小时提供加油服务,节假日照常营业。
  (七)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不经政府采购程序,加油定点单位不予办理加油业务。
  (八)建立政府采购定点加油档案,妥善保管加油政府采购的相关资料。
  (九)每月结束后5日内,将当月公务用车加油明细反馈自治区各直属行政事业单位,作为对帐依据。同时,向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报送《内蒙古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定点加油业务月度报表》,确保及时、准确,配合做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
 
  第十五条  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必须到指定加油站加油,否则,按违反政府采购制度处理。财政部门不予拨付加油费用。
    
  第十六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定点加油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加油定点单位不履行《定点加油协议》规定,不执行价格优惠承诺、降低服务质量的,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限期改正、扣缴履约保证金、取消政府采购加油定点单位资格等处罚。

  第十八条  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对加油定点单位的日常管理,发现违约情况,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加油政府采购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非驻呼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参加属地公务用车加油政府采购。驻呼中央直属行政事业单位自愿参加公务用车加油政府采购。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车辆因公务在呼和浩特地区以外发生的加油费用,可不执行定点加油。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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