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保险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作者:内蒙古财政厅 发布于:2006-01-11 13:14:00 来源:内蒙古政府采购中心网
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简称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保险管理,节约开支,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保险一律实行政府采购制度。
第三条 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根据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保险的基本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确定公务车辆保险定点单位和价格,报自治区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公布,并代表自治区各直属行政事业单位与保险定点单位签订《内蒙古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保险协议》(以下简称《车辆保险协议》)。
第四条 公务车辆政府采购保险定点单位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重新确定,予以公布。
第五条 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投保的基本险种范围是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和不计免赔特约险,附加车身划痕险、玻璃破损险。
第六条 车辆保险程序
(一)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可根据资金情况和车辆状况,在险种范围内确定本单位车辆的投保险种,填写《内蒙古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保险登记表》 (以下简称《车辆保险登记表》),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审核后,到保险公司指定的公务用车承保定点单位办理投保事宜,并与保险公司签订《内蒙古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车辆保险合同》 (以下简称《车辆保险合同》)。
(二)投保的公务车辆投保期满前一至二周,投保单位即可申请续保,期限为一年,新保险合同在旧合同期满时自动生效。新购公务用车可随时办理投保。
(三)保险期内若有车辆出险,由投保单位按照《车辆保险合同》直接到保险公司办理定损赔偿事宜。
第七条 保险费用结算
保险费用由各投保单位与保险公司结算,使用预算拨款的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第八条 保险公司的责任和义务
(—)确定具体承保和服务定点单位,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优先办理公务车辆保险,做到“服务热情、查勘迅速、定损准确、维修优质、赔偿及时”。
(二)向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和投保单位及时提供准确反映各险种的费率、金额等有关方面的资料。
(三)24小时接待报案受理服务。理赔中心设立接待服务报案受理专线电话,配有专人24小时值班,受理报案、救援,节假日照常进行定损、查勘工作。
(四)无偿救援服务。理赔中心设有现场查勘车,理赔中心值班人员接到报案后,安排就近网点在最短的时间内与车主联系,提供紧急救助服务。
(五)上门提供理赔服务。保户出险后,因工作忙等原因,一时不能到保险公司办理有关索赔手续时,理赔中心人员可上门提供理赔服务,使保户尽快获得赔偿。
(六)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异地出险,就地理赔”业务,投保人可自愿选择由本地理赔或异地理赔。
(七)每月结束后5日内,将《内蒙古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政府采购集中月报表》,连同当月《内蒙古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出险理赔情况统计表》,报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备案。
(八)公务车辆保险期满前一至二周,保险公司有义务提醒到期保险车辆及时续保。
第九条 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均到政府采购定点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业务,否则按违反政府采购制度处理,财政部门不予拨付保险费用。
第十条 定点承保单位不履行《车辆保险协议》规定,擅自提高保费费率、降低服务质量的,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限期改正、扣缴履约保证金、取消政府采购定点保险单位资格等处罚。
第十一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定点保险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建立政府采购定点保险单位信息库,负责日常管理。按照《车辆保险协议》及有关规定,对定点保险单位履行协议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保险政府采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非驻呼的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可按属地原则办理公务用车保险政府采购事宜;驻呼中央直属行政事业单位自愿参加公务用车保险政府采购。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