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印刷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作者:内蒙古财政厅 发布于:2006-01-11 13:17:00 来源:内蒙古政府采购中心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治区本级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简称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印刷管理,节约开支,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各项印刷业务均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具体范围除机关文印室印刷以外的文件、会议材料、资料、期刊、书籍、年鉴、宣传品、讲义、培训教材、报表、票据、证书、公文用纸、信封等印刷品。
第三条 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根据各类印刷业务需求,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分别确定政府采购定点印刷单位和价格,报自治区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公布。并代表自治区各直属行政事业单位与印刷定点单位签订《内蒙古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定点印刷政府采购协议》(以下简称《定点印刷协议》)。
第四条 单项印刷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印刷项目,实行定点印刷。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印刷项目,实行单独政府采购。
第五条 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实行定点印刷制度。确有特殊需求,定点印刷单位无法满足的,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审核,报自治区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可在符合特殊要求的非定点印刷单位印刷。
第六条 经公开招标确定的价格为最高限价。具体印刷价格可由各单位与定点印刷单位在最高限价内协商确定。
第七条 政府采购定点印刷单位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重新确定,予以公布。
第二章 定点印刷程序和印刷费用结算
第八条 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印刷业务需要,在定点印刷单位范围内自行选择印刷单位,在最高限价内协商具体印刷价格,签订《定点印刷合同》。
第九条 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将年度印刷计划和《定点印刷合同》报自治区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备案,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第十条 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对印刷成品进行验收后,填写验收单。
第十一条 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依据验收单及相关票据与定点印刷单位进行结算。数额较大的印刷费用,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第三章 定点印刷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印刷业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按章办事,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定点印刷优惠价格的服务承诺。
第十三条 对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印刷品做到服务周到,方便快捷,上门服务,确保质量。单位有特殊要求的,要积极配合,尽量满足需要。
第十四条 不断加强和完善内部管理,确保印刷质量。凡因印刷质量问题给各单位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建立完善的保密制度,对所有印刷品的内容均给予保密。印刷各道工序要有专人监管,印刷内容不得外传,印刷完毕,根据各单位的意见销毁所有可能泄密的材料,否则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建立政府采购定点印刷档案,妥善保管印刷政府采购的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向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及时报送《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定点印刷业务月度报表》,配合做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印刷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建立政府采购定点印刷单位信息库,负责日常管理。在定点印刷单位有效期内,按照《定点印刷协议》对其履行协议和合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堵塞漏洞,严格控制印刷费支出。
第二十一条 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印刷政府采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违纪处理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印刷业务,未经政府采购程序办理印刷业务或擅自到非政府采购定点印刷单位印刷的,按违反政府采购制度处理,财政部门不予拨付印刷费用。
第二十三条 定点印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期限改正、扣缴履约保证金和取消政府采购定点印刷单位资格等处罚。
(一)未按照《定点印刷协议》和《定点印刷合同》为各单位提供优质服务的;
(二)达不到规定的质量标准,以次充好,使用假冒伪劣纸张、油墨的;
(三)未按规定给予优惠或擅自提高印刷品价格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接印刷业务的;
(五)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定点印刷协议》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非驻呼的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参加属地印刷政府采购;驻呼中央直属行政事业单位自愿参加定点印刷政府采购。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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