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内蒙古财政厅 发布于:2006-01-11 13:21:00 来源:内蒙古政府采购中心网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区政府采购信息网络建设,实现网络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渠道,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国政府采购网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库[2000]2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政府采购网站是自治区财政厅利用“中国政府采购网”进行信息(如政策信息、招标信息、中标信息、工作动态等)发布的专业分网,是自治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主要渠道之一。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自治区政府采购网站的开发管理及信息发布工作。
第三条 网上发布信息公告的范围
1、国家及自治区人大、政府或财政厅制定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以及各盟市有关政府采购实施细则;
2、经财政部门审核准入各级政府采购市场的业务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名录;
3、政府采购目录;
4、公开招标信息;
5、中标信息;
6、违规通报;
7、投诉处理信息;
8、招标人采购需求;
9、供应商产品简介;
10、按规定可以发布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网上发布信息公告内容的具体要求
1、信息公告来源正当,确保内容的真实、准确、可靠。
2、招标、中标信息和信息更正公告,应符合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要求。
3、网站发布的信息公告与刊登在其他媒介的内容必须一致。
第五条 网上发布信息公告的报送方式
1、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各盟市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经批准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需指定专人为信息管理员,负责信息公告的收集、报送工作,保证报送及时、准确、文字清晰。
2、所有发布的信息于每周五之前,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传送到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机关。
3、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于每周五更新网站信息,如遇特殊紧急情况,经领导批准,可及时迅速发布。
4、招标公告的报送时间必须与刊登在其他媒介报送时间相同。
第六条 网上发布信息公告的审批程序
1、单位报送的所有需要发布的信息必须加盖单位公章,确定联系人及联络方式。
2、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网站管理员将收集的信息进行整理,经审核批准后正式上网发布。
第七条 为加强对信息网络的管理工作,自治区财政厅信息中心具体负责政府采购网的软硬件维护及技术支持工作,保证网络稳定、可靠运行。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指定专人负责相关信息加载,充实网络内容。
第八条 按照信息相对集中、受众分布合理的原则自治区财政厅指定政府采购网为全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网络媒介。根据网络实行分级管理的工作要求,各地区、各部门按规定应当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如公开招标信息、政策信息等)应在最短的时间内加载上网,具体方法和程序参照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库[2000]7号)执行。在网络开通初期,可将需要公告的信息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上报自治区财政厅,由自治区财政厅信息中心集中加载。随着信息量的增加,将来可通过电子邮箱或采取由各地区、各部门通过网络在线直接录入的方法加载信息。
第九条 建立政府采购信息网络是衡量政府采购规范运作的重要标志,是落实和体现政府采购透明度原则的主要途径,也是各级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信息网络建设工作的领导,并指定一名政府采购网通讯员,具体负责联系、协调和办理有关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相关事宜。
第十条 各级网络管理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发布、修改和删除信息。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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