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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管理办法 (讨论稿)

作者:烟台政府采购办 发布于:2006-01-12 13:02:00 来源:烟台政府采购网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确保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烟台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采购办”)审核,依法取得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评审专家通过专家库管理,实现专家入库、抽取、管理网络化。评审专家的入库资格,由市政府采购办通过公开征集、推荐与自我推荐方式确定。
 
  第四条 评审专家库由市政府采购办综合科负责维护管理,采购人或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在市政府采购办采购管理科的监督下,登录烟台市政府采购网站“评审专家库系统”进行随机抽取。
 
  第五条 采用以下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抽取适用本办法: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询价; 
      (五)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六条 评审专家的抽取程序: 
  (一)随机抽取。采购人或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在抽取评审专家前,应填写《烟台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市政府采购办采购管理科对《申请表》内容审查核对后,由采购人或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项目的专业类别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本地的评审专家原则上在评审现场随机抽取,外地的评审专家原则上在采购前两天随机抽取。
 
  (二)通知专家。采购人或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和专家的编号进行现场通知,并填写《烟台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结果登记表》。在通知专家时,采购人或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被邀请的专家透露将要参与评审项目的保密信息。
 
  第七条 评审专家的抽取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采购人或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有关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所需评审专家的数量。 
  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项目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的评审专家人数应为项目所需评审专家数量的两倍以上,并按先后顺序排列递补。 

  (三)采购人或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就采购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审专家参加评审。 
  (四)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 

  (五)评审专家原则上在一年之内不得连续三次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六)同一采购项目抽取的评审专家一般不得在同一单位工作。因项目情况特殊,经市政府采购办批准,方可同时邀请同一单位两名专家人员参与同一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 

  (七)对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或专家库里的专家难以满足需要时,经市政府采购办同意,可以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审专家。
 
  (八)评审专家的抽取结果及通知情况,应由抽取人、通知人及监督人签字确认后,作为采购档案的组成部分存档备查。 

  第八条 评审专家的通知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不得对评审专家施加任何影响。
 
  第九条 评审专家名单在开标前应当保密,中标结果确定前不得公布。任何人不得透漏评审专家资料。
 
  第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进行补充抽取或重新抽取: 
  (一)经核实,已被抽取的评审专家与采购项目、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 
  (二)已被抽取的评审专家因故不能按规定时间参与评审活动的; 
  (三)评审专家名单泄密的; 
  (四)需重新进行评标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抽取活动的。 

  第十一条 重大项目或特殊项目应邀请纪检监察等部门参加评审专家的抽取监督。
 
  第十二条 组织采购活动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在向市政府采购办报送采购档案的同时,一并报送《烟台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申请表》、《烟台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结果登记表》等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采购人或集中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评审专家抽取活动的,由市政府采购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采购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二○○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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