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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机关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

作者:扬州市政府 发布于:2006-02-21 09:39:00 来源:中国扬州网

  为规范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促进机关党风廉政建 设,树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良好风气,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党政机关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苏办[2004]35号),现就市级机关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一、市厅级领导干部(含市厅级)小汽车的配备和使用,按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二、市级机关县处级以下(含县处级)干部不配专车。根据工作需要,市级机关各部门现任正职领导干部,可相对固定工作用车;其他县处级现任领导干部保证工作用车。

    三、市级机关现任县处级领导于部按照实际人数的60% 的比例配备小汽车;机关其他工作人员按照编制人数(扣除现任县处级领导干部数后)每20-25人配备一辆小汽车。具体配备比例根据各部门工作性质而定。

    四、市厅级离退休于部每3-5人可配备一辆小汽车,其他离退休人员每20巧0人可配备一辆小汽车。离退休人员用车由所在机关按规定提供。

    五、市厅级领导干部位配备价格不超过25万元的国产小汽车;市级机关和县处级领导干部位配备价格不超过23万元的国产小汽车。不准购买进口车,不准摘超过原配置标准的装修。

     六、因特殊公务,确需配备价格在25万元以上小汽车的,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市纪委(监察局)、财政局核准后,报市政府研究。

     七、市级机关各部门内部处(科)室不得配备公务用车(上级有明确规定必需配备的特种车辆除外)。

    八、一套机构、两个名称的单位,按一个单位配车。兼职负责人由工资所在单位配车。不重复配备。

    九、对领导职数和人数偏少的单位,提倡租用社会车辆,经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市财政局核定,实行租金包干使用。

    十、上级调拨或经批准接受赠送的小汽车计入各单位车辆定额内,列入统一管理。

    十一、领导干部在任同一职务期间新配备的小汽车,5年之内或行驶里程不足20万公里的不得更换;使用5年以上,能够使用的要继续使用。

    十二、领导干部变动工作岗位一律不准带车,新单位能在现有车辆中调剂使用的,不准配备新车。

    十三、按照国家汽车报废更新的有关规定,达到报废标准的小汽车,经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准,公安交管部门鉴定后准予报废。

    十四、市级机关各部门每年需配备、更新小汽车的,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各部门购车申请进行汇总,依据本规定核准后,报市政府研究。同意购置的,其经费列入部门预算,并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未经同意擅自购置的,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不开具“准领机关汽车牌照”介绍信,公安交管部门不上牌照。

    十五、各部门配备的小汽车要集中统一管理,不得分配到处(科)室和个人管理,要制定和完善车辆使用管理规章制度。

    十六、市级机关小汽车的编制、配备与更新管理工作,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归口负责。

    十七、市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准利用职权向下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服务对象借车和换车。

    十八、不准公车私用。因特殊情况私事使用公车时,需经批准,并按实际里程数计费。收费标准:小轿车每公里0.8元,旅行车每公里1.0元。车费由用车人直接向车辆单位交付,收取的费用应用于车辆维修、油耗等支出。

    十九、鼓励有条件的单位试行公务用车改革。改革方案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市纪委(监察局)、财政局核准,报市政府审批。

    二十、本规定所称小汽车,指小轿车、旅行车、越野车、工具车。

    二十一、市级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各县(市、区)机关小汽车的配备和使用管理,由各县(市、区)参照本规定自行确定。

    二十二、本规定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十三、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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