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招投标项目招标人(含招标代理机构)注意事项(试行)
作者:四川省人民政府 发布于:2006-02-21 13:59:00 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网
一、遵守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招投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的规定,接受招投标监督人员的监督。
二、在开标、评标(含资格预审)公告发出10个工作日之前,携带相关资料到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预定开标、评标(含资格预审)的时间和地点。未预定的不予安排。
三、安排好收取投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的工作人员和参与抽取评标专家的工作人员,准备好开标、评标专家抽取和评标所需材料,并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时间,提前到达开标地点。
四、在规定的时间收取标书,并签收保存,不得开启。依法进行开标、唱标等工作。在标书收取截止时间时,立即停止收取标书。
五、开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及监督人员监督下,将已在相关监督部门备案的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已封存好的所有投标文件(含投标申请书)、评标需用的表格、计算器、笔等必需资料及用品完整的送至相应的评标室内分放好,并将有关评标软件予以安装后离场。所准备资料的数量应能保证评标工作的正常进行。
六、招标人(含招标代理机构代表)应提供如下资料,经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确认后,方能参与评标专家的抽取,并留下介绍信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备查:
(一)招标代理机构代表应出示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介绍信和个人身份证明;
(二)项目主管部门代表应出示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和个人身份证明;
(三)监督人员(含行业监督、主管部门监督、行政监察部门监督)应出示单位出具的介绍信和个人身份证明;
(四)招标人应出示招标人单位出具的介绍信和个人身份证明。
如为自主招标,则无需招标代理机构代表及其介绍信和个人身份证明。
七、评标开始后,除参加评审的招标人代表外,其余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区。
八、对投标书中有疑义的问题,要求招标人(含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进行说明的,应使用评标室内安装的对讲装置。如需提交质疑材料和澄清(答疑)材料的,须经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核实、监督人员的同意后,方能进行。
九、评标结果出来之后,应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公布结果。若发现投标人、其他投标人有违法、违规或不符合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行为,可按程序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或投诉。
十、评标结束后,应及时归还评标专家证、评标监督证和耳机,并配合中心工作人员对其使用的评标室等公共物品进行验收,结算相关费用。离场时,保持安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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