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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招投标项目评标专家须知(试行)

作者:四川省人民政府 发布于:2006-02-21 14:19:00 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网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国家、省政府的相关规定所要求的评标原则评标。自觉接受有关招投标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二、遵守职业道德,坚持公平、公正的评标原则。对投标文件进行认真的分析和比较,不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三、持有效证明按时到指定地点报到,不得迟到、早退。未经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和监督人员同意,不得擅自离开评标区域。不得与评标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谈论评标事宜。

  四、评标委员会成员实行回避制度,其本人或亲属不得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不得在评标前私下与招标人、投标人或招投标监督管理人员接触,不得有影响公正评标的违纪、违规行为。发现自己与该项目有利益关系,评标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并提交书面情况说明材料。

  五、严格执行相关监督部门备案的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按独立、客观、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评审独立地发表和保留自己的意见,不受任何干预,且不能对其他评委的评审意见施加影响,不向需要澄清的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的问题,对自己的评分和评审意见认真负责,并在评审结论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并签名。

  六、在评标过程中,不得以任何方式单独与外界联系。因与评标内容无关的事情确需联系的,须征得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和监督人员的同意。

  七、在评标过程中,不得向他人打听和透露评标委员会成员、标底、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情况等有关保密信息。

  八、对投标书中有疑义的问题,要求招标人(含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进行说明的,应当使用评标室内安装的对讲装置。如需提交质疑材料和澄清(答疑)材料的,须经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核实、监督人员的同意后,方能进行。

  九、评标结果必须由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区内做出,形成书面评标报告并签字。

  十、评标结束后,不得带走与评标有关的任何资料及评标室内的物品。离开评标区时,应保持安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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