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采购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证政府采购产品质量,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产品是指各级国家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和服务。
第三条凡参加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当事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管职责;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产品质量的监管职责,可会同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产品进行质量监督检查。
第五条政府采购供应商(以下称供应商)应当对其提供的产品质量负责,并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禁止以不合格产品、假冒伪劣产品参与政府采购;禁止在政府采购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禁止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产品明示标准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品参与政府采购。
第六条集中采购构在政府采购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活动中应承担下列责任和义务:
(一)建立供应商资质档案,加强对供应商的资质管理。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强制认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可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审核确认。
(二)协助采购人做好政府采购产品质量验收工作,大型或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委托法定质检构进行验收。
(三)对供应商提供不合格产品或售后服务质量差的行为及时处理,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四)定期收集政府采购产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意见,建立供应商质量信用和售后服务质量档案,于季度终了后6日内报送财政部门。
第七条采购人应履行产品接收的质量验收工作。
(一)应向供应商索取、查验有效的产品合格证等有关质量证明。
(二)因不具备产品验收能力或验收中发现可疑产品时,应申请集中采购构或直接委托法定质检构进行检测。
(三)及时将验收不合格或供应商售后服务质量差等情况告知集中采购构,按照合同处理,并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八条政府采购当事人应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政府采购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政府采购产品质量问题和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按照《产品质量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举报进行查处。
第十条供应商提供政府采购产品违反《产品质量法》并受到相关处罚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情节严重的应予公布;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政府采购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检查等支出由市财政筹措安排,举报奖励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集中采购构应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措施。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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