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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市级财政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作者:济源市人民政府办 发布于:2006-03-10 09:34:00 来源:济源之窗网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支出预算管理,促进预算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透明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河南省预算监督条例》,结合我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支出预算的编制与批复

    部门支出预算编制由部门组织,采用零基预算编制方法和综合预算编制形式,按照 “两上两下”的程序进行编制。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预算采用定员、定额的标准编制。项目支出预算由各单位申报并提供项目实施的政策性依据,由财政部门汇总审核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市财政部门在市人大审查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将预算批复到各部门,各部门应在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将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批复到基层单位,不得搞二次分配。

    二、支出预算的执行

    (一)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的执行
    年度预算批复后,部门(单位)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由部门(单位)根据市财政局批复的部门预算和全年分月用款计划,结合本部门(单位)资金需求情况,直接向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申请办理支付业务。工资实行财政统发的,由代理银行直接支付到个人工资账户。

    (二)专项业务费的执行
    年初预算到单位的专项业务费,由部门(单位)根据业务需要、项目进度于每月10日前向市财政局提出用款申请,经业务科室审核、国库科汇总,报分管副局长和局长签署意见后,批复部门(单位)用款计划并办理支出业务。

    (三)基本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
    年初预算中,经市政府批准财政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部门(单位)自行建设的,由部门(单位)根据工程进度提出申请,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审核,经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后,财政部门直接支付项目资金;实行代建的项目,由代建单位根据工程进度提出申请,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审核,经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后,财政部门直接支付项目资金。

    (四)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
    年初预算中凡属当年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部门(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经市财政局业务科室审核后,向市政府采购办提出采购申请,由市政府采购办按照规定的采购程序进行采购、付款,同时由国库支付中心通知部门(单位)进行支出和资产的账务处理,具体办法按《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济政办〔2006〕10号)执行。

    (五)年初预算已经确定到项目但未批复到部门(单位)的项目预算的执行
    对年初已经确定到项目但未批复到部门(单位)的项目预算,如农业结构调整资金、工业结构调整资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偿债准备金、农村公路建设资金、招商引资奖励、科技三项费用等,按市政府下发的有关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项目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市长批准后,财政部门给予办理。
  属于部门(单位)使用的资金,由部门(单位)提出用款申请,属于直接支付企业或项目单位的资金,由财政部门业务科室提出用款申请,结合国库资金调度情况,将资金直接支付到项目单位。

    (六)专项支出、政府性基金预算的执行
    对排污费、城市水资源费、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公路运输管理费等专项收入安排的专项支出和政府性基金收入安排的政府性基金支出,经分管副市长签署意见后,财政部门按照收支同步的原则进行支付。

    (七)资金支付方式
    各部门(单位)要按照批复的支付方式和国库支付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申请办理款项支付。属于财政直接支付范围的支出必须实行直接支付。因特殊情况无法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由部门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批后,办理授权支付变更手续。
  各部门(单位)必须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不得突破预算,不得随意调整,不得截留和挪作他用,不得自行筹资超标准、超范围安排项目。凡不经批准,自行筹资建设或办理其他事项形成债务的,由单位自行负责,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三、支出预算的追加和调整

    (一)预算追加的条件
    1.经编制、人事、财政同意,报市政府批准的增人增支;
    2.预算执行中国家和省出台增支政策当年必须兑现增加的支出;
    3.预算执行中不可预见的突发事件或特殊情况需要增加的支出。

    (二)预算追加的审批程序
    市直所有部门(单位)实行经费包干,年度预算确定以后,各部门(单位)一般不得再申请追加预算。凡符合预算追加条件的,严格执行追加支出审批报告制度,由部门(单位)提出申请,报分管副市长签署意见,送市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市长确定。对需要动用预备费的,必须经常务副市长、市长批准。对追加项目支出预算的,由市政府定期专题研究决定。对追加公用经费支出预算的,由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影响年度预算平衡的预算追加和调整事项,要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预算执行中属于财政负担的个人部分零星增支和人员变动,由财政部门按虚拟指标先行支付,每年十一月底集中办理追加指标。

    四、 管理和监督

    (一)政府采购的管理
    按照“扩大范围,规范行为”的要求,在实物政府采购的基础上,深化工程采购,推行政府服务性采购。制定大型会议、大型活动等服务性采购的有关规章制度,完善服务性采购办法。探索多样化采购方式,对大宗项目采购实行招投标,对零星采购实行定点供应,对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逐步实行代建模式。完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管机制,聘任社会价格信息员和政府采购工作监督员进行监督。完善政府采购预算资金直接支付及实物调拨管理有关制度,加强财政资金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研究建立政府采购统计分析制度,逐步实现政府采购网络化、信息化。

    (二)财政供养人员工资的管理
    财政部门要建立财政供养人员工资档案,完善财政供养人员基础信息。人员工资变动时,单位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供养人员工资管理的意见》(济编办〔2006〕2号)要求,持组织、编制、人事部门出具的有关手续,于每月10日前到财政部门填写“济源市财政供给人员工资及人事变动情况表”,办理工资调整。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亡故后,所在单位必须在一个月内,持有关证件到组织、人事、编制、劳动等部门办理核减手续,财政部门按规定发放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办理遗属补助。逐步探索建立自收自支人员工资银行代发制度。

    (三)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的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是财政性资金,必须纳入单位综合财务收支计划实行统一管理。凡应纳入财政管理而未纳入的,均视同私设“小金库”,一经发现,除全额没收外,还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凡隐瞒不报或少报收入计划的,市财政将按隐瞒或少报数额抵减财政拨款。

    (四)建立绩效评价机制
    财政部门要加大对专项资金的跟踪问效,对每一笔资金的使用情况跟踪检查,对不能用到项目上的资金予以收回。逐步建立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体系,将绩效评价结果逐步运用到预算编制中,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

    (五)加大财政监督力度
    各部门在严格执行预算的同时,要挖掘潜力,增收节支,加强资金管理,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财政部门的监督职能,对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状况有计划地进行监督检查。由财政部门牵头,每年分两批,对所有预算单位进行财务大检查。对预算收入质量、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行政事业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及“收支两条线”管理等工作进行监督,保证财政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对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不能按照预算执行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六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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