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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科技三项费用使用和管理办法

作者:济源市科学技术局 发布于:2006-04-03 10:22:00 来源:东南快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三项费用的使用和管理,加大科技创新力度,促进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产业升级,推动“科技兴市”战略深入实施,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三项费用是指政府为支持科技事业发展而设立的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重大科研项目补助费,是实施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重要资金来源。

    第三条 科技三项费用由市财政按年度以零基预算的办法统筹安排,增长幅度要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的幅度,占财政预算支出的比重达到1.5%以上。

    第四条  科技三项费用主要用于以下四个方面:
    一、科技计划支持。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创新明显,具有较好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方面的预期效益,列入我市科技计划的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二、创新项目配套。对列入国家或省级的科技专项给予资金配套;对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的企业,给予资金补贴。 
    三、科研平台建设补助。对省级以上认定的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和博士后工作站,以及市级认定的研发机构给予资金补助。

    四、重大创新奖励。对获得省部级三等以上科技成果奖、取得发明专利授权、引进高新技术等给予奖励。

 第二章  市级科技计划的确定和支持

    第五条 市级科技计划包括科技攻关计划、火炬计划、星火计划、成果推广计划、国际合作计划和软科学研究计划等,按层次分为重大、重点和一般三类。

    第六条 列入市级重大科技计划的,给予20万元以上支持;列入重点科技计划的,给予5万元支持。

    第七条 重大科技计划是指已有一定产业化基础,符合我市经济发展需要的重大或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以及引进项目中对关键技术消化吸收的研究开发,旨在促进产业升级和产品结构调整、培育和发展新的经济增长点。重点科技计划是指与生产实际密切相关而研究和试验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等方面的项目,主要培养取得初步成果的科学研究与试验项目。一般科技计划是指为支持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活动而鼓励探索、培育萌芽的项目。

    第八条  确定重点科技计划项目,须先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征集项目报主管副市长同意后,再组织专家评审,最后报市政府审批。确定的项目要在主要新闻媒体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确定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在广泛征集共性技术和解决技术难题需求的基础上,通过专家论证提出招投标课题,面向社会公开招投标予以确定。没有适宜选题的可以空缺。

 第三章  创新项目配套

    第十条  对列入国家或省创新基金、高新技术产业化、农业成果转化、科技富民强县等科技专项,按要求需要地方政府配套的给予足额资金配套。

    第十一条 对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的企业,凡申报项目通过省级专家评审并推荐国家的,每个项目给予5万元资金补贴。

 第四章  科研平台建设补助

    第十二条 通过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和博士后工作站,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补助支持。

    第十三条 通过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补助支持。

    第十四条 通过认定的国家级技术中心、省级技术中心的补助支持,按照《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工业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济政〔2005〕1号)文件执行,分别奖励20万元和10万元。

    第十五条 通过认定的市级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补助支持。

 第五章 重大创新奖励

    第十六条 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奖励10万元;二等奖的奖励5万元。

    第十七条 获得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奖励5万元;二等奖的奖励3万元;三等奖的奖励1万元。

    第十八条 获得国家发明专利金奖的,奖励10万元;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奖励1万元。

    第十九条 引进高新技术并产业化,经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省级行业专家评审认定的,奖励10-30万元。

    第二十条 通过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万元;通过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万元。通过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品,每个奖励企业5万元;通过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产品,每个奖励企业1万元。

 第六章 市级研发机构认定

    第二十一条 市级研发机构是指企事业单位设立的专门从事新产品开发、新工艺研究和新技术应用等活动的机构。组织形式可以单独建立,也可以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合作建立。 

    第二十二条 市级研发机构的认定条件:
    一、应是在本市注册的独立研究单位或本市企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
    二、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有中长期研发规划,有近期技术研究方向和课题,在科技创新和科技进步工作中取得明显成效。
    三、具备5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研发场所,技术研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万元。
    四、具有较强的资金投入能力,财务实行独立核算,所需经费纳入本单位年度财务预算,研发经费投入应占企业当年销售收入的1.5%以上。依法单独设立的研发机构每年投入的研发费用应在20万元以上。
    五、拥有较强的科研队伍。研发机构中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占总人数70%以上,中级职称以上的技术人员占总人数30%以上,专职从事研究的人员在5人以上,至少有1名以上的技术带头人,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有稳定的合作关系。

    第二十三条 市级研发机构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牵头负责考核,由市政府认定,每年认定一次;对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市级技术研究中心”。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每两年对通过认定的市级研发机构进行一次复审,对运行正常并取得突出成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管理不善者,责成限期改进;对连续两次复审不合格者,取消“市级技术研究中心”资格。

 第七章 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科技三项费用的分配按照分类分批进行,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商市财政部门提出项目资金建议草案,报市政府同意后,会同市财政部门联合下达。原则上科技计划支持、科研平台建设补助和重大创新奖励在年初下达;创新项目配套根据实际情况随时下达。

    第二十六条 科技三项费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有关制度和程序办理划拨手续,将经费及时足额划拨到项目承担单位;对使用项目经费购置设备符合政府采购目录的,要实行政府采购

    第二十七条 科技三项费用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管理,坚持“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科技三项费用的开支范围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部门和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拨付资金的到位与使用情况、项目进度和完成质量情况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严禁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科技三项费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项目单位收取管理费用。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出,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将截留或挪用金额收缴财政,并停拨或核减以后年度的科技三项费用指标。

   第三十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中途撤销或更改的科技三项费用项目,在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做出撤销或更改项目的决定一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作出经费决算,连同固定资产购置情况一并报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核批,剩余的科技三项费用应全额上缴市财政部门,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继续用于安排其他科技项目。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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