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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绿色采购环保产品申请及推广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青岛市环保局 发布于:2006-04-12 15:57: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把青岛建成国家资源节约型社会示范城市,提高环保产品为政府和社会服务的职能,规范绿色采购环保产品市场,促进全社会的绿色采购和绿色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采购环保产品是指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减少污染物排放、节约和充分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体健康并符合国家产品技术质量标准和环保产品技术要求的低污染、轻危害、可循环使用的各种产品。

第三条 企业自愿申请绿色采购环保产品。
  青岛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环保产业协会)依据国家环保产品技术要求和产品技术质量标准,对企业申请的产品按类别进行评审,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可获得《绿色采购环保产品证书》并登记进入绿色采购环保产品推广网络。  
  环保产业协会设立绿色采购环保产品推广网络,评审合格产品进入绿色环保产品名录,定期在媒体和网络上公布并加以推广。

第四条 已获得国家环保标志产品认证和质量免检的产品,经企业申请登记后,可直接作为绿色采购环保产品进入推广网络。

第五条 申请绿色采购环保产品的原则:单位自愿、行业自律、平等互惠、诚实守信、便民利民。

第六条 环保产业协会设立环保、质检和相关行业的专家库,负责绿色采购环保产品的评审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从事生产销售的单位均可以申请并加入绿色采购环保产品注册及推广活动。

第八条 申请绿色采购环保产品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完备的生产经营条件和产品检验设施,配备专职技术人员; 
(三)有健全的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和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四)生产过程满足环境保护要求,资源利用和“三废”处理科学合理,基本达到“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要求; 
(五)申请绿色采购环保产品的单位,一年内,未受到过当地环保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的行政处罚;

第九条 申请产品应具备的条件: 
(一)符合绿色采购环保产品技术要求; 
(二)符合有关的技术质量标准或质量免检要求; 
(三)能正常批量生产,各项技术指标稳定; 
(四)知识产权权属明确; 
(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节约型环保产品; 
(六)申请产品的生产经营连续一年以上。

第三章 申请及评审程序

第十条 申请绿色采购环保产品的生产单位,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绿色采购环保产品申请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须验明原件);
(三)申请产品的技术资料以及执行的技术要求标准和环保产品的技术要求;
(四)近期(一年内)由质检部门或环保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申请产品主要技术指标和环保产品技术要求检测报告书;
(五) 由区市环保部门和质监部门出具的申报企业一年内未受环境保护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处罚的证明;
(六)申请企业与环保产业协会签订产品推广协议书。

第十一条 环保产业协会受理企业申请表和申报材料后,10日内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必要时可对申报产  品随机抽样,送检测机构检测。对单位申报材料和现场检查初审合格后,组织专家评审,评审通过后,由青岛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核发《绿色采购环保产品证书》,并在媒体和网络上予以发布。
  已取得国家认可的环保标志产品或绿色标志产品的,可免专家评审。

第十二条 绿色采购环保产品证书有效期二年,获证单位可在该证书期满前60天内,向环保产业协会提出延期申请,经复审合格后,核发新的证书。

第四章 绿色采购环保产品的证书使用和网络推广

第十三条 绿色采购环保产品证书可以在产品的促销中使用;获得产品证书的企业不得将证书涂改、滥用、转让。

第十四条 进入绿色采购环保产品推广网络的产品,由环保产业协会负责向政府采购部门或社会团体采购单位推荐使用。

第十五条 建设节约型社会和企业单位循环经济建设和清洁生产审核中要求优先使用绿色采购环保产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绿色采购环保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不符合相关技术、质量要求的,可直接向产品生产销售单位反映,生产销售单位确认后,须退换产品,生产销售单位拒不承担相应责任的,可向环保产业协会投诉。

第十七条 环保产业协会收到用户和有关部门的投诉后,应在30天内进行处理。必要时可与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对申报、评审、生产现场等各个环节进行调查。

第十八条 参加评审的专家和管理人员,应签署保密承诺书,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 对评审过程中出现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反保密承诺,非法占有申请人的技术成果等违法失职行为的,由环保护产业协会视情节轻重,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停止从事评审工作。

第二十条 生产销售单位应搞好产品售后服务,对达不到产品技术质量标准和相应环保技术要求的,生产销售单位应负责产品的改进、更换。

第二十一条 获得绿色采购环保产品证书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环保产业协会吊销《绿色采购环保产品证书》,并在网络公布。 
(一) 经现场抽验,产品达不到国家技术质量标准和相关环保技术要求,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
(二)获证产品达不到国家技术质量标准和相关环保产品技术要求,经投诉调查属实的;
(三)转让、涂改、滥用产品证书或弄虚作假、伪造文件资料的; 
(四)擅自扩大证书的使用范围,其产品名称、注册商标、产品型号或规格等与证书不一致的;
(五)获证产品因产品质量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

第二十二条 已吊销《绿色采购环保产品证书》的单位,两年内该单位产品不得再次申请《绿色采购环保产品证书》。

第二十三条 对盗用或证书到期后未办理延期申请的单位,其产品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不良后果,由生产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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